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93年度,23號
TNHV,93,上易,23,20040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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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台南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吳 信 賢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 偉 聖  律師
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1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
~B
~B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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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