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六ОО號 A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
選任辯護人 楊 偉 聖
右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六號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七九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乙○○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自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三月間止,任職光泉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泉公司)台南營業所開發專員,負責市場開發、代送客戶 佣金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渠因私人債務問題,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六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二月間止,利用職務之便,連續將 其業務上所持有之光泉公司應發放給客戶之如附表一所示該月份佣金及營業額, 悉數侵占入己,挪作他用。乙○○為掩飾前開侵占犯行,並基於概括犯意,先於 九十一年初某日,在台南市○○路某不詳刻印店,利用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造 「國立成功大學員生消費合作社」、「黃毅函印」印章各一個後,再將之蓋用在 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成功大學場地清潔費對帳單收據上,用以表示該客戶 已收受佣金之證明,而偽造私文書,且進而將前開偽造之場地清潔費對帳單收據 持以行使,繳回公司核帳,足生損害於實際未收受佣金之該客戶及光泉公司會計 稽核之正確性。
二、案經光泉公司告訴及臺南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據被告於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楊豐聯、甲○ ○之指訴情節相符,且有切結書、挪用公產明細表、挪用佣金明細表各一紙及場 地清潔費對帳單收據影本二十九紙附卷可資佐證,並有被告及告訴代理人楊豐聯 於審理中所提出之挪用公款明細表可供比對,足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可採 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其侵占前開佣金及業務費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 務侵占罪;其偽造成功大學場地清潔費對帳單收據並行使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造「國 立成功大學員生消費合作社」、「黃毅函印」印章為間接正犯,其偽造印章、印 文等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均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 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一連續業務侵占罪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
連續業務侵占罪論處。
三、原審因認上訴人即被告觸犯上述各罪,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並審酌上訴人即被告為圖私用,連續多次侵占業務上所持 有應交付與客戶之佣金款項,違背從事業務之人應遵守之忠實誠信義務,又為圖 掩飾犯行,竟連續偽造前開場地清潔費對帳單收據,持以行使,交付公司核帳, 所侵占之金額非少,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被害人成立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 量處有期徒刑八月,以資懲儆。並說明偽造之「國立成功大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黃毅函印」印章各壹個,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成功大學場地清潔費對帳單收據 上「國立成功大學員生消費合作社」、「黃毅函印」印文,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 九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上訴人即 被告上訴意旨認為原審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然查 被告僅於八十六年間因賭但見經法院判處罰金一千元確定,並無其他犯罪前科, 有其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坦承犯案, 並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有和解書及調解筆錄各一紙在卷可證,告訴人代理人 甲○○亦當庭陳稱:被告以三十萬元和解,事後也多次向我表達他的歉意,公司 方面也希望被告一個機會等情,顯見被告已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信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依法併宣告緩刑貳年,以啟自新。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客戶 印章,在如附表二編號六至二十九所示之場地清潔費對帳單收據上,公司、學校 之印章或負責人之印章,再以偽刻之印章連續蓋用於光泉公司的佣金簽單上,偽 造客戶之收受佣金證明,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 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訊據被告堅絕否認前揭犯行, 辯稱:他僅有偽造附表二所示之客戶印章,並將之蓋用於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 之場地清潔費對帳單收據上,並無偽造其他客戶之印章,亦無偽造其他場地清潔 費對帳單收據等語。經查:告訴代理人楊豐聯於原審審理中陳稱:「確實只有成 功大學的印章是偽刻的」(見原審九十三年一月八日準備程序筆錄),核與被告 所辯相符;且另一告訴代理人甲○○於本院審理中亦曾稱:「‧‧‧他(被告) 當初侵吞佣金時,曾經有一段時間,客戶簽名確認的收據並沒有繳回公司,是後 來公司把該營業所借的三十多萬撥下去後,他們發給客戶,客戶簽名的收據才繳 回來。」(見本院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審判筆錄),可以得知前開場地清潔費收 據上之客戶簽章係光泉公司撥下三十多萬之款項補發佣金給客戶後,再由客戶親 自簽章繳回收據;又無其他事證顯示被告有前開偽造私文書之犯行,綜上,被告 所辯堪予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 與前揭有罪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得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董 武 全
法官 宋 明 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 育 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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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 項 目 │ 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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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十年六月 │長榮女中佣金 │一萬五千七百十六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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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同右 │長榮中學佣金 │一萬二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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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同右 │台南師範學院佣│六千元 │ │
│ │ │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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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九十年七月 │成功大學佣金 │三萬三千五百九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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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同右 │十五區佣金 │二萬零二百十五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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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同右 │營業額 │一萬二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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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九十年九月│營業額 │八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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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九十年十二月│台南師範學院佣│五千六百九十六元 │ │
│ │ │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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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同右 │台南師範學院佣│二千零十五元 │ │
│ │ │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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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同右 │成功大學佣金 │一萬一千五百八十四元│卷附挪用佣金│
│ │ │ │ │明細表及挪用│
│ │ │ │ │公產明細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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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複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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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同右 │成功大學佣金 │一萬零二百八十四元 │卷附挪用佣金│
│ │ │ │ │明細表及挪用│
│ │ │ │ │公產明細表重│
│ │ │ │ │複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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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同右 │成功大學佣金 │二萬二千一百三十四元│卷附挪用佣金│
│ │ │ │ │明細表及挪用│
│ │ │ │ │公產明細表重│
│ │ │ │ │複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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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同右 │成功大學佣金 │六千零七十四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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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同右 │成功大學佣金 │一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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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同右 │動力撞球場佣金│六千七百二十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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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同右 │崑山高中佣金 │二萬七千六百二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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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同右 │長榮管理學院佣│五萬二千二百四十元 │ │
│ │ │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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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同右 │長榮管理學院佣│五千三百二十六元 │ │
│ │ │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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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同右 │永裕塑膠佣金 │一萬一千五百三十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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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同右 │長榮高中佣金 │一萬二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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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同右 │慈幼高工佣金 │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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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同右 │東方工專佣金 │一萬一千一百四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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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同右 │嘉南藥大佣金 │一萬八千零九十一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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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九十一年一月│成功大學佣金 │七千零十八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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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同右 │成功大學佣金 │九千八百十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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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同右 │長榮女中佣金 │一萬零一百六十四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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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同右 │長榮女中佣金 │七千五百九十四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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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同右 │崑山高中佣金 │二萬五千七百二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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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九十一年二月│成功大學佣金 │三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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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同右 │成功大學佣金 │三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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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同右 │成功大學佣金 │八千八百七十一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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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同右 │成功大學佣金 │四千一百六十六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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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同右 │成功大學佣金 │五千二百二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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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同右 │特易購佣金 │五千一百九十六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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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同右 │特易購佣金 │六百七十一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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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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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文 書 名 稱 │ 偽 造 之 印 文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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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成功大學場地清潔費對帳單│「國立成功大學員生消費合│ │
│ │收據─即佣金收據(一萬一│作社」、「黃毅函印」印文│ │
│ │千五百八十四元) │各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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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同右收據(一萬零二百八十│同右 │ │
│ │四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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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同右收據(二萬二千一百三│同右 │ │
│ │十四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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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同右收據(六千零七十四元│同右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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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同右收據(一百元) │同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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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一、台南師範大學
二、動力撞球場
三、崑山高中
四、長榮管理學院
五、永裕塑膠公司
六、長榮高中
七、慈幼高工
八、東方工專
九、嘉南藥理大學
十、長榮女中
十一、特易購購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