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93年度,557號
TNHM,93,上訴,557,2004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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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五七號   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 ○
右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八號中
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二年度偵字第四一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部分撤銷。
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事 實
一、丙○○因經營砂石廠、投資房地產等業務不佳、資金週轉困難,竟與其妻鄭芳瑋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同概括犯意,分別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 十五日、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自任會首,邀集如附表一、二所示合會,明知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林玉琴、林清華、陳淳英、李順興許美英張金村陳淑娜吳秀雯廖順德莊俊吉、李秀美等十一人未參加附表一、二所示合會,將之 分別列入附表一、二所示合會之會單成為虛構會員,使不知情之其餘會員誤信上 開會員確實參加附表一、二所示合會,而按月給付會款。而在雲林縣西螺鎮○○ 里○○鄰○○路六八住處,連續於:㈠附表一所示時間(第二會至第十二會), 經由鄭芳瑋偽造附表一所示虛構會員林玉琴、林清華、陳淳英、李順興許美英張金村陳淑娜吳秀雯廖順德莊俊吉、李秀美之署押及標金在標單上, 持以行使參與競標而得標(標單於開標後均已丟棄);㈡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第十三會),未經附表一所示合會會員吳昆明之同意,假冒吳昆明名義標會,經 由鄭芳瑋在標單上偽造吳昆明之署押及標金新台幣(下同)八千元,持以行使參 與競標而得標(標單於開標後即丟棄);㈢附表二所示時間(第二會、第三會、 第五會),經由鄭芳瑋偽造附表二所示虛構會員張金村李順興、林清華之署押 及標金在標單上,持以行使參與競標而得標(標單於開標後均已丟棄),於得標 後分別向附表一活會會員、附表二活會及死會會員謊稱不實之得標情形,致使附 表一被冒標者吳昆明及其他活會會員、附表二活會及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 會款予丙○○共計六百七十二萬六千九百元,足以生損害於上開被虛構者、被冒 標會員吳昆明、附表一其他活會會員、附表二活會及死會會員。嗣於九十一年九 月十五日,附表一所示合會會員鄭森吉(鄭芳瑋之父)得標,鄭芳瑋因無法收齊 合會金交付鄭森吉,經丙○○告知始知悉上開虛構會員姓名及冒標之情事,詎鄭 芳瑋在與丙○○商討後,竟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附表二所示合會第六會開標 時,再推由鄭芳瑋偽造虛構會員許美英之署押及標金九千二百元在標單上,持以 行使參與競標而得標(標單於開標後即丟棄),並於得標後向附表二活會及死會 會員謊稱不實之得標情形,致使附表二活會及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共 計三十二萬六千四百元予丙○○、鄭芳瑋,足以生損害於許美英、附表二活會及 死會會員。迄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丙○○宣告停標後,附表一、二所示合會之 活會會員甲○○、乙○○經鄭芳瑋告知始悉上情(鄭芳瑋業判處有期徒刑四月, 緩刑二年確定)。




二、案經被害人甲○○、乙○○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丙○○於偵查、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不諱,且經 其妻鄭芳瑋於原審供述屬實,並經告訴人甲○○、乙○○於警訊、偵查及本院指 述明確,復有附表一、二所示合會之會單在卷可資佐證,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 定。
二、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明定詐欺取財罪之成立,除主觀上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外,客觀上須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始足當之, 性質上為對個別財產之犯罪,其財物之交付或權利移轉本身,已足使被害人對於 該財物或權利喪失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權能,縱行為人曾給付相當或更高之對價 ,仍無礙於詐欺罪之成立,至被害人全體之財產有無減少,在所不問。查合會契 約雖有認為不論何人得標,會首對於已領取會款之會員(即一般所謂死會),均 得請求給付該次應繳會款(即死會會款),是以縱有冒標之情形,其詐標之對象 應僅限於尚未得標之會員(即一般所稱活會會員)。惟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之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五明定:「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 由得標會員取得。」、第七百零九條之九第一項前段明定:「因會首破產、逃匿 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 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由上述規定,可知每期標會(首期 除外)所收取之合會金應屬於得標會員所有,會首僅係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且 死會會員對於未得標之活會會員,如遇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 繼續進行時,仍負有平均交付死會會款予活會會員之義務。是以會首如有冒標情 形,並據以向已得標之會員收取會款,縱已得標會員前曾標取會款取得對價,惟 其仍因此喪失對該死會會款之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而蒙受財產上之損害, 況如死會會員知悉會首有冒標情形,衡情亦不會交付會款,故就此部分仍應成立 詐欺取財罪。本件被告丙○○既冒用附表一所示上開虛構會員及吳昆明名義標取 合會金;並與鄭芳瑋共同冒用附表二所示虛構會員許美英名義標取合會金,自無 可能詐欺自己,且附表一、二所示各十一名虛構會員均屬被告丙○○所有,則於 計算詐欺行為時,其詐欺之人數,自應將會首丙○○及附表一、二所示各十一名 虛構會員部分扣除。故依上述說明,計算被告二人詐得會款金額如附表一、二所 示。公訴人誤認附表二所示合會詐欺取財之對象僅限於活會會員,容有未洽,應 予敘明。
三、再按互助會之標單,通常僅填寫一定之金額及姓名,如單從記載內容上之形式觀 之,殊無法瞭解其為何種用意之證明,而必須依據互助會習慣或特約,始足以表 示該一定之金額即為標取會款之利息,該姓名即標取會款之會員,故該標單應屬 於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以文書論之準私文書。核被告丙○○所為,係犯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丙○○與鄭 芳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先



後多次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 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被告丙○○同一次之詐欺取財行為,同時向附表一被冒標者吳昆明及其他活會會 員、附表二活會及死會會員詐取會款,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相同之詐欺取財罪名 ,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被告丙○○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目的在於詐欺取財,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 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原審予被告論 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丙○○係夥同其妻鄭芳瑋為本件犯行,原判決於事實 欄認鄭芳瑋均不知情,而於理由欄僅論述附表二所示虛構會員許美英部分為共同 正犯,洵有違誤。被告上訴意旨,亦指摘原決量刑過重。而原判決亦有可議,自 屬無法維持,應由本院將被告部分撤銷改判之。爰審酌被告丙○○無前科,素行 良好,犯罪方法、手段、所生之危害,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及犯罪後坦承犯 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二年,以資懲戒。偽造署押之標單,據被告 於原審供稱:標單開標後就丟掉了(見一審卷第五十五頁),且無證據可證明該 標單尚存在,未免將來執行發生困難,不併予宣告沒收。四、被告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憑,因週轉不靈,觸犯本件犯行,於犯罪後已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 並經告訴人甲○○、乙○○陳稱:我們願意原諒被告,不要讓他去做牢,因他為 長子,其母年邁多病,沒人照顧,還要扶養二個年幼小孩,夫妻又離婚(見本院 卷第五十二頁),經偵審程序及刑事判決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 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 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 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顯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田 平 安
法官 蔡 長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一)自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止。(二)會員二十三人(含會首),每會金額五萬元整。(三)於每月十五日晚上八時在雲林縣西螺鎮○○里○○鄰○○路六八號開標。(四)標息計算方式:內標制。
┌──┬────┬────┬─────┬────────────┐
│編號│會員姓名│得標日期│投標金額 │詐得會款 │
├──┼────┼────┼─────┼────────────┤
│1 │丙○○ │ │ │ │
├──┼────┼────┼─────┼────────────┤
│2 │胡碧芬 │⒎⒖ │9,800元 │ │
├──┼────┼────┼─────┼────────────┤
│3 │林玉琴 │⒎⒖ │5,800元 │(50,000-5,800)×(23-12) │
│ │(虛構)│第三會 │(冒標) │=486,200 │
├──┼────┼────┼─────┼────────────┤
│4 │甲○○ │ │ │ │
└──┴────┴────┴─────┴────────────┘
┌──┬────┬────┬─────┬────────────┐
│5 │林清華 │⒓⒖ │6,800元 │(50,000-6,800)×(23-12) │
│ │(虛構)│第八會 │(冒標) │=475,200 │
├──┼────┼────┼─────┼────────────┤
│6 │莊啟彬 │ │ │ │
├──┼────┼────┼─────┼────────────┤
│7 │陳淳英 │⒑⒖ │6,400元 │(50,000-6,400)×(23-12) │
│ │(虛構)│第六會 │(冒標) │=479,600 │
├──┼────┼────┼─────┼────────────┤
│8 │蘇于婷 │ │ │ │
├──┼────┼────┼─────┼────────────┤
│9 │蘇于婷 │ │ │ │
├──┼────┼────┼─────┼────────────┤
│ │李順興 │⒍⒖ │5,000元 │(50,000-5,000)×(23-12) │
│ │(虛構)│第二會 │(冒標) │=495,000 │
├──┼────┼────┼─────┼────────────┤
│ │乙○○ │ │ │ │




└──┴────┴────┴─────┴────────────┘
┌──┬────┬────┬─────┬────────────┐
│ │許美英 │⒏⒖ │5,800元 │(50,000-5,800)×(23-12) │
│ │(虛構)│第四會 │(冒標) │=486,200 │
├──┼────┼────┼─────┼────────────┤
│ │葉永秋 │⒏⒖ │12,300元 │ │
├──┼────┼────┼─────┼────────────┤
│ │張金村 │⒐⒖ │6,200元 │(50,000-6,200)×(23-12) │
│ │(虛構)│第五會 │(冒標) │=481,800 │
├──┼────┼────┼─────┼────────────┤
│ │吳昆明 │⒌⒖ │8,000元 │(50,000-8,000)×(23-12) │
│ │ │第十三會│(冒標) │=462,000 │
├──┼────┼────┼─────┼────────────┤
│ │陳淑娜 │⒒⒖ │6,500元 │(50,000-6,500)×(23-12) │
│ │(虛構)│第七會 │(冒標) │=478,500 │
├──┼────┼────┼─────┼────────────┤
│ │鄭森吉 │⒐⒖ │11,500元 │ │
├──┼────┼────┼─────┼────────────┤
│ │夏玉芬 │⒍⒖ │9,100元 │ │
└──┴────┴────┴─────┴────────────┘
┌──┬────┬────┬─────┬────────────┐
│ │吳秀雯 │⒈⒖ │7,300元 │(50,000-7,300)×(23-12) │
│ │(虛構)│第九會 │(冒標) │=469,700 │
├──┼────┼────┼─────┼────────────┤
│ │林瓊榮 │ │ │ │
├──┼────┼────┼─────┼────────────┤
│ │廖順德 │⒉⒖ │7,700元 │(50,000-7,700)×(23-12) │
│ │(虛構)│第十會 │(冒標) │=465,300 │
├──┼────┼────┼─────┼────────────┤
│ │莊俊吉 │⒊⒖ │7,900元 │(50,000-7,900)×(23-12) │
│ │(虛構)│第十一會│(冒標) │=463,100 │
├──┼────┼────┼─────┼────────────┤
│ │李秀美 │⒋⒖ │8,300元 │(50,000-8,300)×(23-12) │
│ │(虛構)│第十二會│(冒標) │=458,700 │
├──┴────┴────┴─────┼────────────┤
│被告丙○○詐得會款總金額 │5,701,300 │
└──────────────────┴────────────┘
【附表二】
(一)自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止。(二)會員二十人(含會首),每會金額五萬元整。



(三)於每月十五日晚上八時在雲林縣西螺鎮○○里○○鄰○○路六八號開標。(四)標息計算方式:內標制。
┌──┬─────┬────┬─────┬────────────┐
│編號│會員姓名 │得標日期│投標金額 │詐得金額 │
├──┼─────┼────┼─────┼────────────┤
│1 │丙○○ │ │ │ │
├──┼─────┼────┼─────┼────────────┤
│2 │吳秀雯 │ │ │ │
│ │(虛構) │ │ │ │
├──┼─────┼────┼─────┼────────────┤
│3 │林玉琴 │ │ │ │
│ │(虛構) │ │ │ │
├──┼─────┼────┼─────┼────────────┤
│4 │甲○○ │ │ │ │
└──┴─────┴────┴─────┴────────────┘
┌──┬─────┬────┬─────┬────────────┐
│5 │林清華 │⒐⒖ │7,000元 │(50,000-7,000)×(20-12) │
│ │(虛構) │第五會 │(冒標) │=344,000 │
├──┼─────┼────┼─────┼────────────┤
│6 │李秀美 │ │ │ │
│ │(虛構) │ │ │ │
├──┼─────┼────┼─────┼────────────┤
│7 │陳淳英 │ │ │ │
│ │(虛構) │ │ │ │
├──┼─────┼────┼─────┼────────────┤
│8 │乙○○ │ │ │ │
├──┼─────┼────┼─────┼────────────┤
│9 │乙○○ ││ │ │
├──┼─────┼────┼─────┼────────────┤
│ │李順興 │⒎⒖ │7,500元 │(50,000-7,500)×(20-12) │
│ │(虛構) │第三會 │(冒標) │=340,000 │
└──┴─────┴────┴─────┴────────────┘
┌──┬─────┬────┬─────┬────────────┐
│ │許美英 │⒑⒖ │9,200元 │(50,000-9,200)×(20-12) │
│ │(虛構) │第六會 │(冒標) │=326,400 │
├──┼─────┼────┼─────┼────────────┤
│ │葉永秋 │ │ │ │
├──┼─────┼────┼─────┼────────────┤
│ │張金村 │⒍⒖ │7,300元 │(50,000-7,300)×(20-12) │
│ │(虛構) │第二會 │(冒標) │=341,600 │




├──┼─────┼────┼─────┼────────────┤
│ │吳昆明 │ │ │ │
├──┼─────┼────┼─────┼────────────┤
│ │陳淑娜 │ │ │ │
│ │(虛構) │ │ │ │
├──┼─────┼────┼─────┼────────────┤
│ │鄭森吉 │⒏⒖ │9,900元 │ │
├──┼─────┼────┼─────┼────────────┤
│ │周富義 │ │ │ │
└──┴─────┴────┴─────┴────────────┘
┌──┬─────┬────┬─────┬────────────┐
│ │周富義 │ │ │ │
├──┼─────┼────┼─────┼────────────┤
│ │廖順德 │ │ │ │
│ │(虛構) │ │ │ │
├──┼─────┼────┼─────┼────────────┤
│ │莊俊吉 │ ││ │
│ │(虛構) │ │ │ │
├──┴─────┴────┴─────┼────────────┤
│被告丙○○詐取會款總金額 │1,352,000 │
├───────────────────┼────────────┤
│被告鄭芳瑋詐取會款總金額 │ 326,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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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