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二八號 C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六號中華民國九十
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
第一九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自九十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止,任職於匯聯汽車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匯聯汽車),擔任業務員,負責販售汽車、收受車款、保險費,為 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九十二年七月 下旬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七日止,多次利用收受匯聯汽車客戶湯楊美玉、台裕貿 易有限公司、鄭美燕、李明翰、郭信利、林梅、陳志賢、楊子萱及張國文收取如 附表所示之車款及保險費之機會,將所收取車款及保險費共計新臺幣(下同)一 百九十四萬八千七百七十二元予以侵占挪用,連續對於因業務上持有之匯聯汽車 前揭汽車及保險費,予以侵占入己。嗣為匯聯汽車發覺而查悉上情。二、案經匯聯汽車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惟陳稱伊已知錯請給予緩刑機 會云云。查右揭事實除據被告自白外,核與證人李明翰、張國文、郭信利、陳世 賢、湯凰如、楊子萱、鄭美燕、陳志賢、黃伯寬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人事 調查資料表、勞工保險卡、退保申請書、客戶自白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應收款 項明細表附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證相符,犯行洵堪認定。二、查被告甲○○,任職匯聯汽,擔任業務員,負責販售汽車、收受車款、保險費, 為從事業務之人,自九十二年七月下旬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七日止,多次利用收 受匯聯汽車客戶湯楊美玉、台裕貿易有限公司、鄭美燕、李明翰、郭信利、林梅 、陳志賢、楊子萱及張國文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車款及保險費之機會,將所收取車 款及保險費共計一百九十四萬八千七百七十二元予以侵占挪用,核其所為,係犯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 ,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 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向郭信利收取 四十六萬八千九百五十元,共收取車款為七十五萬二千九百五十元,有證人郭信 利自白書、新車買賣合約書及更新後附表各一份在卷可佐(詳原審卷第十五、十 六、十七頁),其中四十六萬八千九百五十元部分,雖未據公訴人起訴,惟該部 分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法院自應依法審理(原審未予敘明 ,併此補正)。
三、原審以被告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認其罪 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所得
之利益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八月,以資懲儆 。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允當。上訴意旨,請求給予緩 刑,然其迄今仍未與被害人和解及清償侵占款項,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 居 正
法官 林 勝 木
法官 李 文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李 良 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車牌號碼│已收款項 │已入帳款項│ 侵占款項 │侵占總額├──┼────┼────┼─────┼─────┼──────┼────
│一 │湯楊美玉│六八六一│二十萬元(│二萬一千元│十七萬九千元│一百九十│ │ │∣GB │車款) │ │ │萬八千七
├──┼────┼────┼─────┼─────┼──────┤七百七十│二 │台裕貿易│二U∣六│四萬二千元│無 │四萬二千元 │二元│ │有限公司│九八六、│(車款) │ │ │
│ │ │二U∣六│ │ │ │
│ │ │九九六 │ │ │ │
├──┼────┼────┼─────┼─────┼──────┤
│三 │鄭美燕 │九八三○│三十九萬四│無 │三十九萬四千│
│ │ │∣GL │千二百六十│ │二百六十五元│
│ │ │ │五元(車款│ │ │
│ │ │ │) │ │ │
└──┴────┴────┴─────┴─────┴──────┴────
┌──┬────┬────┬─────┬─────┬──────┬────
│四 │李明翰 │二U∣四│四十萬元(│無 │四十萬元 │
│ │ │七三九 │車款) │ │ │
├──┼────┼────┼─────┼─────┼──────┤
│五 │郭信利 │ │七十三萬一│二萬一千元│七十五萬二千│
│ │ │ │千九百五十│ │九百五十元 │
│ │ │ │元(車款)│ │ │
├──┼────┼────┼─────┼─────┼──────┤
│六 │林梅 │九八七八│二萬六千三│無 │二萬六千三百│
│ │ │∣GE │百七十三元│ │七十三元 │
│ │ │ │(保險費)│ │ │
├──┼────┼────┼─────┼─────┼──────┤
│七 │陳志賢 │二U∣一│五萬二千元│無 │五萬二千元 │
│ │ │八二一號│(保險費)│ │ │
├──┼────┼────┼─────┼─────┼──────┤
│八 │楊子萱 │二U∣一│三萬九千七│無 │三萬九千七百│
│ │ │○三二號│百三十八元│ │三十八元 │
│ │ │ │(保險費)│ │ │
└──┴────┴────┴─────┴─────┴──────┴────
┌──┬────┬────┬─────┬─────┬──────┬────
│九 │張國文 │二U∣二│六萬二千四│無 │六萬二千四百│
│ │ │七三九號│百四十六元│ │四十六元 │
│ │ │ │(保險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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