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О六號 嚴股
原 告 A
兼 右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 武 漢
被 告 甲 ○ ○
右被告違反性自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所宣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當事人欄之「法定代理人」蔡武漢,更正為「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蔡武漢。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 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二、本件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蔡武漢,實係「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蔡武漢,依 上開說明,自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蔡崇義
法官 董武全
法官 宋明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