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毒抗字第五七五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第一審裁定(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九○四號,聲請案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聲觀字第七一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酌結果,認為原審法院諭知被告甲○○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 裁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法院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甲○○遭警查獲,於所採尿液中雖被檢出含 有第二級毒品MDMA陽性反應,然是否可能係因伊空腹服用四物藥丸或西藥所 致,則原審未察,遽令抗告人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自有未當。爰請求撤銷原裁 定,更為適法之裁定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即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凌晨三時四十五分許,在 台中市○○區○○路三段一七三號三樓「潮流舞場」第四四桌包廂內查獲,經採 其尿液檢體送鑑驗,經銓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精密之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即 GC\MS)確認檢驗結果,其尿液中MDMA濃度達「8543ng\ml」 ,結果MDMA呈陽性反應,此有該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 ,超過MDMA最低之檢驗濃度500ng\ml甚多。此外,並有扣案之毒品 殘渣袋二個、k他命空瓶四個可資佐證,足見抗告人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MDM A無疑。抗告人抗告意旨雖辯稱:是否可能係因空腹服用四物藥丸或西藥所致云 云,然觀抗告人並未明確指明究係服用何種藥物?且亦未提出其確有服用藥物之 證明,則抗告人所稱:可能係因服藥所致云云,顯甚有疑義,自難逕信;又縱使 抗告人確實曾因服用藥物,依上開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抗告人尿液中 MDMA濃度甚高,應不會有偽陽性反應,參酌抗告人遭警查獲之際,並自現場 沙發底下查扣得上開物品等情,抗告人所辯稱:上開陽性反應可能係因服用藥物 所致云云,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則其聲請本院再將其尿液送請鑑驗,以查 明其是否確有服用毒品云云,亦核無必要。綜上所述,原審所為觀察勒戒之裁定 ,經核並無不合,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黃 文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F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女二十一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縣霧峰鄉○○街一號三樓之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九六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九十三年度聲觀字第七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或往前回溯三日內某時, 在不詳地點,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為警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凌晨三 時四十五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三段一七三號三樓「潮流舞場」當場查獲 ,將被告採集之尿液送檢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MDMA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其施用毒品犯行堪予認定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二、按一般人如未施用毒品,其尿液應不會檢出毒品之陽性反應,倘有施用者,約百 分之七十於二十四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百分之九十於九十六小時自尿中排出, 故推算施用時間距採尿時間最長可能不會超過四日,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 檢驗局八十一年二月八日(八一)藥檢壹字第00一一五六號函敘明在案。本案 被告雖未承認有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惟被告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經警 採集之尿液,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呈MDMA陽性反應,此有 該公司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參酌上開函釋意旨,足認其於採尿前之四日內有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疑。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 美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