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二八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九八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六一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更審,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行使變造私文書部分撤銷。
乙○○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乙○○曾於七十四年間,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 罰金五千元,於七十四年七月十日罰金繳清執行完畢;係彰化縣員林鎮民和巷二 九號,裕隆製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隆公司)之負責人。其於七十九 年間代表裕隆公司與中國農民銀行臺中分行、員林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彰化商業銀行員林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等金融行庫分別簽訂週轉 金借款契約(即俗稱客票融資),貸款額度依序為新臺幣(下同)二千萬元、四 百萬元、二千萬元、二千萬元、七千萬元等,裕隆公司與上開金融行庫均約定, 撥款時裕隆公司須提供由該公司背書之應收票據為擔保,另須提供統一發票存根 聯由貸款行庫蓋上「本發票已作為某某銀行貸款憑證依法不可註銷」之印戳,影 印後交銀行存檔,以證明應收票據之交易事實並防止重覆融資。詎料乙○○意圖 為裕隆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自七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起,明知 無交易事實而填製會計憑證,虛開如附表所示統一發票並設法取得空頭支票充當 客票,持向上述銀行詐借金錢。其中如附表所示編號三十五、四十二、四十三、 四十八、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七、六十、六十一、六十六、六十七、 六十八、七十一、九十五、一○五、一○九等十七張統一發票,更以不詳方法塗 銷統一發票存根聯上貸款行庫所蓋印戳手法,重複向貸款行庫詐借金錢(如編號 第三十五號至第四十一號與編號第七十七號相同;編號第四十三號至第四十五號 與編號第六十九號相同;編號六十一號至第六十四號與編號第九十七號相同;編 號四十八號至第五十號與編號第七十四號、第一0六號相同;編號五十七號至第 五十九號與編號第一一五號、第一一八號相同;編號七十二號至第七十三號與編 號第五十一號、第一一一號相同;編號七十九號至第八十二號與編號第四十二號 相同;編號八十三號至第八十八號與編號第七十號、第五十二號相同;編號九十 五號、第九十六號與編號第一一三號相同;編號九十七號至第一0四號與編號第 六十一號相同;編號一0七號、第一0八號與編號第七十四號、四十八號相同; 編號一0九號、第一一0號與編號第一二四號相同;編號一一六號、第一一七號 與編號第六十六號相同;編號一一八號至第一二二號與編號第一一五號、第五十 七號相同;編號一二五號、第一二六號與編號第七十一號相同;編號一二七號至 第一三0號與編號第六十七號相同)得手後即將統一發票註銷作廢而未向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迄八十年九月間起,上述客票即陸續退票,致各該金融行庫追償無 著,致使中國農民銀行臺中分行被詐騙一千九百五十九萬三千六百六十五元(其 中裕隆公司積欠之利息一百七十七萬四千一百八十一元及訴訟費用四萬一千四百 十二元應不得列入受損害之金額)、中國農民銀行員林分行被詐騙三百九十萬零 四百六十一元、彰化商業銀行員林分行被詐騙一千五百八十七萬九千零六十元、 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被詐騙五百五十八萬六千七百八十六元、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員林分行被詐騙二千五百五十一萬七千零三十九元。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對於其係裕隆公司負責人之事實,固不諱言,惟矢口否認有前 揭犯行,辯稱:伊從事此項行業已三、四十年,都是實實在在作生意,未曾做過 假帳,伊與相關客戶確有交昜,伊純係先被客戶倒帳,致無法付款償還予銀行, 且長期以來,製品退回或支票不兌現,就把發票作廢,而且作廢的,會計小姐會 向稅捐處作廢,是因為如果買賣不成,錢未收到,不可能再繳稅,因此要將發票 作廢;伊將貨交予對方,若貨有問題、有瑕疵或真空有問題,就會在收貨後又被 退貨,如對方發票沒有用,就一定會拿回來,交給會計師拿給稅捐處,數目才會 符合。但有時候比較慢才發現貨有問題,而廠商有時已把發票用出去,客戶就寫 折讓單,嗣後再將折讓單交給稅捐機關,連同發票、折讓單,才會吻合;且該十 七紙發票是一段長時間之累積,並非在一個月內所完成,伊沒有違反商業會計法 ,亦無詐欺之意思云云。其於原審審理時亦辯稱:同筆交易向多家行庫申請貸款 ,係因其僅以同筆交易之部分金額向各該行庫貸款;或將同筆交易之統一發票影 本逕向各該行庫申請貸款,那一家行庫先審查完畢,即先向該行庫貸款,惟各筆 貸款均有提供客票供作擔保,統一發票僅係作為證明交易真實之用,並非行庫審 核之標準,其並未塗銷統一發票上各該行庫貸款之戳記,亦無重覆貸款之情事。 至於其將開立之發票註銷一節,係因若干與裕隆公司商務往來之廠商倒閉或其貨 品具有瑕疵,其為避免裕隆公司繳納加值營業稅,始將發票註銷作廢,而供作擔 保之客票退票,則係發票廠商經營不善所致,並非意圖詐欺云云。惟查:(一)右開犯罪事實,業據各該貸款行庫職員簡志昌、李復興、吳勝義、賴從熙、李 東漢、陳達味、涂勝清、劉連照、蔡敦和等人分別於調查站訊問、偵查中、原 審及本院前審審理中證述綦詳,渠等均證述稱:若僅就同筆交易中之部分金額 予以融資,則於統一發票必會特別註明,至於蓋用戳記均須以統一發票之存根 聯正本為之等語,此外並有各該貸款銀行承辦上述貸款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撥 款申請書、支票、票據明細表、票據處理紀錄表、授信申請書、借據、授信動 用申請書等附卷可稽,且經各該貸款銀行函覆本院被告貸款金額在卷可查(見 本院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九號卷第四十五頁、第四十九頁、本院八十六 年度上更(一)字第八十三號卷第二十八頁至三十一頁、第三十六頁至五十二 頁);又本院前審審理時,經中國農民銀行函覆本院有關被告客票融資相關發 票影本五張,其上均蓋有「本發票已作為某某銀行貸款憑證依法不可註銷」之 印戳之情事,並經證人即農民銀行台中分行科長李復興證述在卷(見本院八十 九年度上更(二)第十八號卷第三十八頁至第四十一頁、第五十頁、第六十一
頁)。足見被告辯稱:其因僅以同筆交易之部分金額向各該行庫貸款,並未塗 銷統一發票上各該行庫貸款之戳記,不足採信;而證人劉連照於原審審理時證 稱:「本件發票貸款時,並無塗改的痕跡。」(見原審卷第一一二頁反面); 證人張錫香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稱:「沒有塗銷戳記,劉先生沒有指示我們塗銷 。」(見原審卷第七十一頁)。依上開理由研判,顯然證人劉連照、張錫香之 上開證詞,純係嗣迴護被告之詞,尚難採信。另證人張錫香、黃有福所為被告 貸款時用統一發票影本云云,亦與上開各行庫之職員之證言不符,亦係廻護被 告之詞,不足採信。
(二)證人即新中大公司經理黃振興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你們公司有與裕隆製罐 交易?)以前有,金額均是會計做帳,交易好幾年。」,經原審法院當庭提示 發票訊以:你對發票有何意見?開給新中大公司的,實際上有無交易?並據其 證稱,實際上確有這些交易(原審卷第六十五頁);證人即台灣露西亞股份有 限公司副理周東洲於原審審理中亦據證稱「(你對發票有何意見?)我是負責 點收,我們往來七年以上。」,「(調查局為何說你們沒有往來?)不可能, 我們均有往來生意,我在那裡點收多年,並且兼品管經理。」(原審卷第六十 五頁背面);證人即苗榮食品股份有公司負責人黎萬松於本院前審調查中證稱 「(你們公司是否與被告的裕隆製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交易過?)是的。我 們把罐子給他們製版,製版完後,我們就下訂單給他們製作,他們交貨後,我 們就於月底開票給他們。」(本院卷更〔三〕第二五四頁),證人即名屋食品 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永祥於本院前審調查中證稱「(於七十九年間是否與 被告公司有過交易?)有的。」「..也是被告交貨之後,我們才開票付款」 (本院更〔三〕卷第二五四、二五五頁);證人即裕隆公司職員王國發於本院 前審調查中亦證稱「(被告經營的裕隆公司是否有與信容、苗榮、金豐、協津 、名屋等公司交易?)有的,他們是我們的客戶,我們確實有跟他們交易。我 們是賣給他們空罐子,他們用來裝飲料或是食品用的。」等情。惟查:周東洲 、黃振興原係渠等所屬公司之管理或生產部門主管,渠等之證述內容亦僅能證 明雙方(即裕隆公司與台灣露西可樂股份有限公司及新中大股份有限公司)以 往確有商業交易之事實,然就各該發票所示之交易詳情(數量、日期、貨品) 仍無法具體說明,是其證述內容尚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且查偵查卷所附統 一發票存根聯影本、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四十 八頁(商號名稱裕隆公司)等資料所示,均無裕隆公司銷貨予台灣露西可樂股 份有限公司、昇冠有限公司、新中大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事實。如被告所辯 ,裕隆公司確曾與上開公司交易,並將取得之客票持向各該行庫貸款,豈有事 後復將佐證上開交易事實之發票予以註銷之理﹖揆其用意,無非係為掩飾塗銷 統一發票上之戳記而詐欺取財之犯行。且附表編號一、三十二、四十四簽發與 買受人台灣露西可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三張,應填寫之買受人統一 編號、地址全然不同,顯與常情有違。另依客票融資之規定,各貸款銀行每貸 借一筆款項,均會於裕隆公司提供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加蓋各銀行之印戳,然而 前述重覆貸款之同筆交易發票存根聯竟有不同銀行單獨蓋用之印戳,顯係被告 以不詳方法塗銷先前蓋用之銀行印戳後再持向其他行庫貸款。又雖各該金融行
庫核放貸款固係以裕隆公司持有之客票作為擔保,然而統一發票則係證明確有 實際交易之重要佐證,被告以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虛開發票以使 貸款銀行誤信供作擔保之客票確係基於實際交易所取得,自係以詐術詐借貸款 ,其犯行堪以認定。
(三)另被告於調查員訊問時供稱:這是因為本公司出貨後,依規定開立發票給買受 人,但有的買受人因為無法扣抵,不要發票,故本公司乃將此種發票全部作廢 ,未向稅捐機關申報銷售額與稅額,此為前述作廢發票之由來(見調查卷第五 頁第三行至第六行),如被告公司與上開公司確實有交易之事實,則上開公司 取得被告公司之統一發票後,於申報營業稅時,可作為進項憑證,並將發票所 含之進項稅額扣抵其銷售稅額,被告即不得將上開十七張發票作廢,且須就此 申報營業稅,方屬合理,詎被告竟將上開發票作廢,難謂符合情、理。何況當 發現貨品有瑕疵或打折扣時,應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單與裕隆公司,而非將發 票作廢,且進而將發票作廢表示係交易不成立,上開公司應將已經開出之支票 收回,而不應由裕隆公司持支票向銀行融資。被告所辯即有瑕疵,顯有卸責之 情,要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二、按統一發票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發生,乃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列之原始 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二一八九號判決參照 )。被告身為裕隆公司負責人,明知與上開公司行號,並無實際交易之情形,卻 仍利用職務填製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並向上開事實欄銀行以客票融資,詐取金 額,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以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又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已於 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並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生效,依據修正結果 ,除將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改列至同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之外,其有期徒刑部分之處罰並未變更,但罰金部分則有提高,並改罰金部分為 「或科或併科」。被告行為後之法律既已有變更,經比較上開新、舊法律之處罰 ,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對被告有利,則依據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被告處罰 。又被告所犯前開二罪之間,其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 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依上開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 條第一款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此 部分之多次犯行,其犯罪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 而為,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修正前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定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依據法規競合之原則,此部分應從特別法 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罪論處,不另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公訴人起訴事實已載及被告虛開上開統一 發票事實,惟僅漏引上開商業會計法法條,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三、本件公訴人以被告塗銷統一發票上各該貸款行庫之戳記後行使,係另犯刑法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云云。惟統一發票,雖足以表彰私法 之權利義務關係,具私文書之性質(參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九號
判例意旨),但要成立偽造、變造或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仍需以上開私文 書係無制作權人未經授權而偽造為要件。經查本案被告以「裕隆公司」所開立之 統一發票,內容縱有不實,以被告係有權制作上開統一發票之人,此部分並無成 立偽造、變造或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之可言。即使被告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其交易內容並非真實,惟上開情形僅係未有交易情形而已,在別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以證明之情形下,尚無從遽認上開開立之統一發票,亦係無制作權人未經授權 所偽造或變造。且貸款行庫僅在統一發票存根聯上蓋用「本發票已作為○○銀行 貸款憑證,依法不可註銷」等字樣戳記,而上開統一發票之記載方式,尚有「本 發票已作為貸款憑證。彰化銀行員林分行」、「因交易所發行客票已0年0月0 日在第一銀行辦理融資」、「本發票已提供中國農民銀行台中分行作為貸款撥款 憑證之用不得註銷。核對印章李復興」等方式,雖已表明製作名義人,但此文書 ,只是用以提醒貸款人之標記,兼防止貸款人重複融資,被告係有權制作上開統 一發票之人,縱有予以塗銷,亦不構成變造私文書犯行,被告自無行使變造私文 書可言。是公訴人上開部分之指訴均屬犯罪不能證明。惟因公訴人認被告另犯之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罪,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爰不就此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四、另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漏稅罪,係屬作為犯,須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之 作為,以逃漏稅捐,始克成立;而所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必具有與積極之 詐術同一型態,始與立法本旨符合,如僅屬單純的不作為,而別無逃漏稅之積極 行為,即不能認與詐術漏稅之違法特性同視,而繩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 ,如僅有漏報之消極行為,別無類似詐術之不正當方法,以積極行為逃漏稅捐, 祇能科以行政罰之罰鍰,不能遽論以該條之罪(最高法院七十年度臺上字第六八 五六號、七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五四九七號判例可資參照)。且犯罪事實應依證據 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即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此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同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逃漏稅捐之犯行,辯稱:伊本身沒有開發票,都是由員工開 立,每月十五日之前都要向稅捐處申報,作廢發票金額就沒有申報營業稅等語。 經查:按行為當時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五十條「營業收入及營業支出應於交易 完成時入帳。」、「前項所稱交易完成時,在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商業,指現金收 付之時而言。如採用權責發生制之商業,指交付貨品或供應勞務之時而言。」被 告曾將上開十七張發票作廢之事實,固據被告供承在卷,但被告復供承:因為伊 貨交給對方,若對方貨有問題,有瑕疵或真空有問題,就會在收貨後又被退貨, 如果對方發票沒有用,就一定會拿回來,發票拿回來後,給會計師拿給稅捐處( 見本院卷第七十一頁),則被告上開所為,至多僅有漏報之消極行為,依上開說 明尚難論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且公訴人 或稅捐機關亦無法提出更具體之證據證明被告確有逃漏稅捐之行為,即難認被告 有積極逃漏稅捐之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以詐術積極方 法逃漏稅捐之犯行,被告此部分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揆諸上開說明,自與稅捐 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構成要件不符,尚難以認定被告有逃漏稅捐之犯行,併予敘
明。
六、原審認上訴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向中國農 民銀行台中分行、員林分行、彰化商業銀行員林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詐取之金額依序為一千九百五十九萬三千三百六十五 元、三百九十萬零四百六十一元、一千五百八十七萬九千零六千元、五百五十八 萬六千七百八十六元、二千五百五十一萬七千零三十九元,業經各該銀行函覆本 院前審,有上開函文在卷可查,原判決認定依序為二千一百四十萬八千九百五十 八元、四百零一萬元、二千七百二十二萬元、七百四十七萬七千三百三十六元、 六千四百萬元,認定事實錯誤。(二)被告塗銷上開發票上之戳記應不成立變造 私文書罪,已詳如上述,原審竟認定構成變造私文書罪,尚有不當。(三)原審未論及被告虛開上列統一發票,亦涉有前揭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罪責,且未及就修 正前後之新舊商業會計法,依刑法第二條比較適用之,亦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 否認犯罪,雖無可取,惟原判決既有可議,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 撤銷改判。爰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取之金額甚多,及犯罪後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七、被告所犯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湮滅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文件之罪 嫌,因業已判決無罪確定,本院自不得再就此部分審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胡 忠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魏 維 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附錄條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F
附表:
裕隆製罐工業(股)公司虛(漏)開發票明細表 P1┌──┬─────┬──────┬──────┬──────┐
│編號│開立年月日│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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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9 06 14 │HR00000000 │ 3,257,750 │農銀台中分行│
├──┼─────┼──────┼──────┼──────┤
│ 2 │79 06 25 │HR00000000 │ 1,964,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3 │79 06 30 │HR00000000 │ 1,867,500 │農銀台中分行│
├──┼─────┼──────┼──────┼──────┤
│ 4 │79 06 30 │HR00000000 │ 1,654,720 │農銀台中分行│
├──┼─────┼──────┼──────┼──────┤
│ 5 │79 07 01 │JA00000000 │ 1,000,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6 │79 07 03 │JA00000000 │ 2,073,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7 │79 07 03 │JA00000000 │ 3,404,440 │農銀台中分行│
├──┼─────┼──────┼──────┼──────┤
│ 8 │79 07 05 │JA00000000 │ 2,520,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9 │79 07 31 │JA00000000 │ 1,652,400 │農銀台中分行│
├──┼─────┼──────┼──────┼──────┤
│ 10 │79 09 14 │JG00000000 │ 1,309,400 │農銀台中分行│
├──┼─────┼──────┼──────┼──────┤
│ 11 │79 09 15 │JG00000000 │ 1,241,040 │農銀台中分行│
├──┼─────┼──────┼──────┼──────┤
│ 12 │79 10 15 │JK00000000 │ 1,136,750 │農銀台中分行│
├──┼─────┼──────┼──────┼──────┤
│ 13 │79 10 30 │JK00000000 │ 1,406,500 │農銀台中分行│
├──┼─────┼──────┼──────┼──────┤
│ 14 │79 10 12 │JK00000000 │ 790,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15 │79 10 13 │JK00000000 │ 1,417,500 │農銀台中分行│
├──┼─────┼──────┼──────┼──────┤
│ 16 │79 11 05 │JN00000000 │ 1,817,972 │農銀台中分行│
├──┼─────┼──────┼──────┼──────┤
│ 17 │79 11 05 │JN00000000 │ 984,500 │農銀台中分行│
├──┼─────┼──────┼──────┼──────┤
│ 18 │79 11 │JN00000000 │ 827,360 │農銀台中分行│
├──┼─────┼──────┼──────┼──────┤
│ 19 │79 11 05 │JN00000000 │ 2,025,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20 │79 11 05 │JN00000000 │ 1,817,972 │農銀台中分行│
├──┼─────┼──────┼──────┼──────┤
│ 21 │79 11 06 │JN00000000 │ 2,025,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22 │79 11 17 │JN00000000 │ 1,034,200 │農銀台中分行│
├──┼─────┼──────┼──────┼──────┤
│ │ │ │ │農銀台中分行│
│ 23 │79 11 │JN00000000 │ 1,417,500 │小 計│
│ │ │ │ │38,644,504 │
└──┴─────┴──────┴──────┴──────┘
裕隆製罐工業(股)公司虛(漏)開發票明細表 P2┌──┬─────┬──────┬──────┬──────┐
│編號│開立年月日│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備 註│
├──┼─────┼──────┼──────┼──────┤
│ 24 │79 11 07 │JN00000000 │ 784,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25 │79 11 │JN00000000 │ 559,376 │農銀台中分行│
├──┼─────┼──────┼──────┼──────┤
│ 26 │79 11 10 │JN00000000 │ 1,551,300 │農銀台中分行│
├──┼─────┼──────┼──────┼──────┤
│ 27 │80 02 11 │KG00000000 │ 3,060,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28 │80 02 12 │KG00000000 │ 1,775,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29 │80 02 02 │KG00000000 │ 2,380,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30 │80 02 12 │KG00000000 │ 1,480,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31 │80 02 01 │KG00000000 │ 1,620,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32 │80 02 02 │KG00000000 │ 2,220,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33 │80 03 01 │KN00000000 │ 1,140,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34 │80 03 03 │KN00000000 │ 1,343,600 │農銀台中分行│
├──┼─────┼──────┼──────┼──────┤
│ 35 │80 03 05 │KN00000000 │ 2,125,000 │與77重複 │
├──┼─────┼──────┼──────┼──────┤
│ 36 │80 03 15 │KN00000000 │ 1,900,000 │與77重複 │
├──┼─────┼──────┼──────┼──────┤
│ 37 │80 03 05 │KN00000000 │ 1,333,350 │與77重複 │
├──┼─────┼──────┼──────┼──────┤
│ 38 │80 03 20 │KN00000000 │ 1,900,000 │與77重複 │
├──┼─────┼──────┼──────┼──────┤
│ 39 │80 04 03 │KU00000000 │ 1,900,000 │與77重複 │
├──┼─────┼──────┼──────┼──────┤
│ 40 │80 04 │KU00000000 │ 1,825,000 │與77重複 │
├──┼─────┼──────┼──────┼──────┤
│ 41 │80 04 26 │KU00000000 │ 1,343,600 │與77重複 │
├──┼─────┼──────┼──────┼──────┤
│ 42 │80 04 26 │KU00000000 │ 1,825,000 │與79重複 │
├──┼─────┼──────┼──────┼──────┤
│ 43 │80 05 05 │LA00000000 │ 3,560,540 │與69重複 │
├──┼─────┼──────┼──────┼──────┤
│ 44 │80 07 09 │LN00000000 │ 2,720,000 │與69重複 │
├──┼─────┼──────┼──────┼──────┤
│ 45 │80 07 12 │LN00000000 │ 1.820,000 │與69重複 │
├──┼─────┼──────┼──────┼──────┤
│ │ │ │ │ │
│ 46 │80 07 10 │LN00000000 │ 2,100,000 │小 計│
│ │ │ │ │42,265,766 │
└──┴─────┴──────┴──────┴──────┘
裕隆製罐工業(股)公司虛(漏)開發票明細表 P3┌──┬─────┬──────┬──────┬──────┐
│編號│開立年月日│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備 註│
├──┼─────┼──────┼──────┼──────┤
│ 47 │80 07 10 │LN00000000 │ 1,800,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48 │80 07 03 │LN00000000 │ 1,800,000 │與74,106重複│
├──┼─────┼──────┼──────┼──────┤
│ 49 │80 07 03 │LN00000000 │ 3,238,090 │與74,106重複│
├──┼─────┼──────┼──────┼──────┤
│ 50 │80 07 05 │LN00000000 │ 1,343,600 │與74,106重複│
├──┼─────┼──────┼──────┼──────┤
│ 51 │80 08 17 │LU00000000 │ 2,080,000 │與111,72重複│
├──┼─────┼──────┼──────┼──────│
│ 52 │80 08 │LU00000000 │ 2,007,500 │與83,70 重複│
├──┼─────┼──────┼──────┼──────┤
│ 53 │80 09 09 │MA00000000 │ 1,825,000 │與65重複 │
│ │ │ │ │計14,094,190│
├──┼─────┼──────┼──────┼──────┤
│總計│ │ │ 95,004460 │農銀台中分行│
├──┼─────┼──────┼──────┼──────┤
│ 54 │80 05 29 │LA00000000 │ 3,356,500 │彰銀員林分行│
├──┼─────┼──────┼──────┼──────┤
│ 55 │80 05 03 │LA00000000 │ 1,620,000 │彰銀員林分行│
├──┼─────┼──────┼──────┼──────┤
│ 56 │80 05 05 │LA00000000 │ 1,440,000 │彰銀員林分行│
├──┼─────┼──────┼──────┼──────┤
│ 57 │80 05 21 │LA00000000 │ 2,190,000 │與115118重複│
├──┼─────┼──────┼──────┼──────┤
│ 58 │80 06 10 │LG00000000 │ 2,700,000 │與115118重複│
├──┼─────┼──────┼──────┼──────┤
│ 59 │80 06 09 │LG00000000 │ 1,639,192 │與115118重複│
├──┼─────┼──────┼──────┼──────┤
│ 60 │80 05 08 │LA00000000 │ 2,016,000 │與114重複 │
├──┼─────┼──────┼──────┼──────┤
│ 61 │80 06 05 │LG00000000 │ 1,800,000 │與97重複 │
├──┼─────┼──────┼──────┼──────┤
│ 62 │80 06 10 │LG00000000 │ 1,250,000 │與97重複 │
├──┼─────┼──────┼──────┼──────┤
│ 63 │80 07 06 │LN00000000 │ 2,662,500 │與97重複 │
├──┼─────┼──────┼──────┼──────┤
│ 64 │80 07 06 │LN00000000 │ 2,800,000 │與97重複 │
├──┼─────┼──────┼──────┼──────┤
│ 65 │80 09 09 │MA00000000 │ 1,825,000 │與53重複 │
├──┼─────┼──────┼──────┼──────┤
│ 66 │80 09 03 │MA00000000 │ 1,260,000 │與116重複 │
├──┼─────┼──────┼──────┼──────┤
│ 67 │80 08 01 │LU00000000 │ 5,840,000 │與127重複 │
├──┼─────┼──────┼──────┼──────┤
│ │ │ │ │ │
│總計│80 08 01 │LU00000000 │ 32,3999,192│彰銀員林分行│
│ │ │ │ │ │
└──┴─────┴──────┴──────┴──────┘
裕隆製罐工業(股)公司虛(漏)開發票明細表 P4
┌──┬─────┬──────┬──────┬──────┐
│編號│開立年月日│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備 註│
├──┼─────┼──────┼──────┼──────┤
│ 68 │80 04 05 │KU00000000 │ 1,095,000 │一銀員林分行│
│ │ │ │ │與78重複 │
├──┼─────┼──────┼──────┼──────┤
│ 69 │80 05 05 │LA00000000 │ 3,560,540 │一銀員林分行│
│ │ │ │ │與43重複 │
├──┼─────┼──────┼──────┼──────┤
│ 70 │80 08 │LU00000000 │ 2,007,500 │一銀員林分行│
│ │ │ │ │與52,83重複 │
├──┼─────┼──────┼──────┼──────┤
│ 71 │80 08 10 │LU00000000 │ 3,124,920 │ │
│ │ │ │ │與125重複 │
├──┼─────┼──────┼──────┼──────┤
│ 72 │80 08 17 │LU00000000 │ 2,080,000 │一銀員林分行│
│ │ │ │ │與51,111重複│
├──┼─────┼──────┼──────┼──────┤
│ 73 │80 07 05 │LN00000000 │ 3,238,090 │一銀員林分行│
│ │ │ │ │與51,111重複│
├──┼─────┼──────┼──────┼──────┤
│ 74 │80 07 03 │LN00000000 │ 1,800,000 │一銀員林分行│
│ │ │ │ │與48,106重複│
├──┼─────┼──────┼──────┼──────┤
│ 75 │80 07 07 │LN00000000 │ 3,255,125 │一銀員林分行│
│ │ │ │ │與48,106重複│
├──┼─────┼──────┼──────┼──────┤
│總計│ │ │ 20,161,175 │一銀員林分行│
│ │ │ │ │ │
├──┼─────┼──────┼──────┼──────┤
│ 76 │80 02 12 │KG00000000 │ 3,102,6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 │
├──┼─────┼──────┼──────┼──────┤
│ │80 03 05 │KN00000000 │ 2,125,0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 │
├──┼─────┼──────┼──────┼──────┤
│ 78 │80 04 05 │KU00000000 │ 1,095,0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與68重複 │
├──┼─────┼──────┼──────┼──────┤
│ 79 │80 04 26 │KU00000000 │ 1,825,0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與42重複 │
├──┼─────┼──────┼──────┼──────┤
│ 80 │80 06 03 │LG00000000 │ 905,0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與42重複 │
├──┼─────┼──────┼──────┼──────┤
│ 81 │80 07 29 │LN00000000 │ 1,302,05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與42重複 │
├──┼─────┼──────┼──────┼──────┤
│ 82 │80 07 03 │LN00000000 │ 1,420,0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與42重複 │
├──┼─────┼──────┼──────┼──────┤
│ 83 │80 08 │LU00000000 │ 2,007,5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與70,52重複 │
├──┼─────┼──────┼──────┼──────┤
│ 84 │80 08 16 │LU00000000 │ 800,0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與70,52重複 │
├──┼─────┼──────┼──────┼──────┤
│ 85 │79 05 11 │HN00000000 │ 711,72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與70,52重複 │
├──┼─────┼──────┼──────┼──────┤
│ 86 │79 07 05 │JA00000000 │ 2,075,0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與70,52重複 │
├──┼─────┼──────┼──────┼──────┤
│ 87 │79 07 05 │JA00000000 │ 1,309,4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與70,52重複 │
├──┼─────┼──────┼──────┼──────┤
│ 88 │79 08 01 │JD00000000 │ 1,034,2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與70,52重複 │
├──┼─────┼──────┼──────┼──────┤
│ 89 │79 10 13 │JK00000000 │ 1,136,750 │小 計 │
│ │ │ │ │20,849,220 │
└──┴─────┴──────┴──────┴──────┘
裕隆製罐工業(股)公司虛(漏)開發票明細表 P5┌──┬─────┬──────┬──────┬──────┐
│編號│開立年月日│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備 註│
├──┼─────┼──────┼──────┼──────┤
│ 90 │79 10 13 │JK00000000 │ 1,417,5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 │
├──┼─────┼──────┼──────┼──────┤
│ 91 │79 11 02 │JN00000000 │ 1,034,2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 │
├──┼─────┼──────┼──────┼──────┤
│ 92 │79 11 05 │JN00000000 │ 1,400,0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 │
├──┼─────┼──────┼──────┼──────┤
│ 93 │79 11 10 │JN00000000 │ 1,400,0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 │
├──┼─────┼──────┼──────┼──────┤
│總計│ │ │ 26,100,92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 │
├──┼─────┼──────┼──────┼──────┤
│ 94 │80 06 11 │LG00000000 │ 5,250,0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 │
├──┼─────┼──────┼──────┼──────┤
│ 95 │80 06 06 │LG00000000 │ 1,343,600 │ │
│ │ │ │ │與113重複 │
├──┼─────┼──────┼──────┼──────┤
│ 96 │80 06 06 │LG00000000 │ 887,500 │ │
│ │ │ │ │與113重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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