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3年度,89號
TPHV,93,重上,89,2004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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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八九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代 理 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相 對 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相 對 人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MORRISON EXPRESS CORP. LTD.)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訴訟代理人 陳錫樑
  相 對 人 鴻霖海空貨運有限公司(MORRISON EXPRESS(M)SDN.BHD.)
              A
  法定代理人 LAU HUA
  訴訟代理人 楊慧如律師
右聲請人因相對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MORRISON
EXPRESS CORP. LTD.)、鴻霖海空貨運有限公司(MORRISON EXPRESS(M)SDN.BHD.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七號、本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八十九號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本院付與卷宗影本或節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 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元公司)自馬來西亞進口貨物一批 ,委由相對人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MORRISON EXPRESS CORP.LTD.) 、鴻霖海空貨運有限公司(MORRISON EXPRESS(M)SDN.BHD.)運送,詎貨物於 運送途中發生遺失情事,嗣捷元公司就上開遺失貨物有尋回部分,惟仍受有相當 損害,聲請人為上開貨物之運輸保險人,業已賠付捷元公司上開確定無法尋獲貨 物之損害,並取得保險代位權,聲請人有閱覽原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 七號、及本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八十九號全部卷宗之必要等語,相對人均同意 聲請人閱卷(見本院九十三年度八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筆錄),核與首揭法條規 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吳 光 釗
法 官 李 錦 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明 祖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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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