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八九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代 理 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相 對 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相 對 人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MORRISON EXPRESS CORP. LTD.)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訴訟代理人 陳錫樑
相 對 人 鴻霖海空貨運有限公司(MORRISON EXPRESS(M)SDN.BHD.)
A
法定代理人 LAU HUA
訴訟代理人 楊慧如律師
右聲請人因相對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MORRISON
EXPRESS CORP. LTD.)、鴻霖海空貨運有限公司(MORRISON EXPRESS(M)SDN.BHD.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七號、本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八十九號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本院付與卷宗影本或節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 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元公司)自馬來西亞進口貨物一批 ,委由相對人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MORRISON EXPRESS CORP.LTD.) 、鴻霖海空貨運有限公司(MORRISON EXPRESS(M)SDN.BHD.)運送,詎貨物於 運送途中發生遺失情事,嗣捷元公司就上開遺失貨物有尋回部分,惟仍受有相當 損害,聲請人為上開貨物之運輸保險人,業已賠付捷元公司上開確定無法尋獲貨 物之損害,並取得保險代位權,聲請人有閱覽原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 七號、及本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八十九號全部卷宗之必要等語,相對人均同意 聲請人閱卷(見本院九十三年度八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筆錄),核與首揭法條規 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吳 光 釗
法 官 李 錦 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明 祖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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