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93年度,581號
TPHV,93,上易,581,2004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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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八一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律師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健智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中華民國九十
三年九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
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被上訴人應補臺北市○○路○段三三五巷十一弄四號二樓房屋設定抵押之土地謄本到
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藍 文 祥
                      法 官 劉 勝 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李 翠 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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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