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826號
原 告 沈美玲
訴訟代理人 陳燕坦
被 告 魏佩蘭
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
郭俊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主張被告所有違建物侵占頂樓平台面積為84.496平方公尺【
屋頂平台面積為108.12平方公尺,扣除公共設施所占20% 面積,
為89.496平方公尺(計算式:108.12平方公尺x80%=84.496 平方
公尺)】,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342,000 元,
則原告就屋頂平台所有之利益為7,395,408 元(計算式:342,00
0 元x86.496 ÷4=7,395,408 元),加計拆除系爭違建物及修復
費用4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3
5,408 元(計算式:7,395,408 元+40,000 元=7,435,40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4,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