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五三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成節律師
複 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呂傳勝律師
陳怡如
被 上訴人 百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芬
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律師
魏翠亭律師
李克欣律師
陳恩民律師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百善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瓊瑤」記載,應更正為「百善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淑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王淑芬,其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見本院卷第二六0頁),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仍列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為王瓊瑤,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吳 光 釗
法 官 李 錦 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書記官 明 祖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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