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0二七號
上 訴 人 世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姝純律師
上 訴 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合建房地找補換算之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九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楊 絮 雲
法 官 許 文 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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