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榮信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河
送
右原告與被告榮民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科技工業區施工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肆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壹仟零玖拾陸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蕭守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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