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簡上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鑫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冷明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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