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93年度,2號
ULDV,93,勞簡上,2,2004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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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簡上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鑫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冷明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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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