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
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世銘
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 律師
陳中堅 律師
被 告 侯國柱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 律師
被 告 陳智平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律師
張繼準 律師
張慶達 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楊世銘、侯國柱、陳智平,均自民國玖拾叁年拾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楊世銘、侯國柱及陳智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執行羈押,同年八月七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楊欣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興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