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219號
ULDM,92,訴,219,2004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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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九號
  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俊生律師
        吳啟勳律師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
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九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犯罪所得財物新台幣三十四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國立嘉義大學,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子○○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年,犯罪所得財物新台幣三十四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國立嘉義大學,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乙○○與綠益康公司】乙○○國立嘉義大學(下稱嘉義大學)食品科學系教 授,其在學校內負責教學、研究等工作,並於其研究計畫進行中負責相關所需器 材之採購工作,為依法令執行公務之人員。乙○○前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四 月十日以技術入股之模式投資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益康公 司,設雲林縣東勢鄉○○路一五0號),取得綠益康公司普通股六百五十萬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下同)十元,股權價值六千五百萬元,而為綠益康公司之股東 。其後綠益康公司與乙○○協商,由綠益康公司與嘉義大學簽立委託研發合約書 ,請乙○○協助該公司從事「以超臨界二氧化碳分餾技術純化金線蓮與二十八碳 醇中機能成分之研究」、「以超臨界二氧化碳分餾技術純化鹿茸與五葉松中機能 成分之研究」、「以超臨界二氧化碳分餾技術純化冬蟲夏草與紅麴中機能成分之 研究」,綠益康公司提供之經費為三項研究各六十萬元,共一百八十萬元,乙○ ○即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將綠益康公司所出具之函文,簽請接受綠益康公司之 委託研究計畫案,並請校長楊國賜代表嘉義大學在綠益康公司已於九十年十一月 一日簽立的上述三項研究案的委託研發合約書核章,同時將綠益康公司所提供之 經費一百八十萬元,繳入嘉義大學之公庫校務基金,由嘉義大學統籌運用而成為 嘉義大學之公款,該校務基金之運用必需經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之審 核。
二、【乙○○子○○子○○與友人成立了一家科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漢 公司,設台北市中山區○○○路一之一號五樓),並擔任業務經理。而乙○○於 從事本身之教學研究及多項研究計畫進行中,自八十五年至九十一年間,曾多次



向科漢公司訂購各項供實驗、研究所用之器材、零件,因而與科漢公司之業務經 理子○○熟識。
三、【犯罪過程】乙○○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打電話向科漢公司子○○,要求以 嘉義大學名義購買二台酒精泵浦,議價結果為每台十七萬元,合計三十四萬元, 翌日即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子○○請秘書就此買賣條件打了一份銷售合約書,並 由子○○在「賣方:科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方簽名「子○○」,傳真給乙○ ○,由乙○○在「買方:嘉義大學食品工程系」下方簽上「乙○○」姓名後,回 傳給科漢公司,確認該銷售合約。
㈠然而,嘉義大學建教合作計劃實施要點第五條規定「本校因辦理建教合作案而 購置之圖書、期刊、儀器、設備等,除建教合作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均依其他 相關規定列入校產統一管理運用。」嘉義大學建教合作經費收支處理準則第九 條第一款規定「計劃內所購置圖書儀器設備,除合約另有規定外,應屬本校所 有,納入校產管理。」依照上述規定,若以委託研究經費購買該二台酒精泵浦 ,該二台酒精泵浦就必須歸嘉義大學所有,納入校產管理。 ㈡乙○○卻想從上述一百八十萬元委託研究經費中,詐領三十四萬元,用以支付 上開二台酒精泵浦的價金,而讓自己擁有該二台酒精泵浦。乃基於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意圖,要求子○○開立不實內容之發票,以便向嘉義大學詐領三十四萬 元。
乙○○因已有多次採購之經驗,明知依據嘉義大學財物購置之程序,凡研究計 畫內之財物購置,金額在十萬元以上者,需由嘉義大學總務處負責採購,十萬 元以下者,得由計畫主持人負責採購,乙○○並且知悉「政府採購法」、「中 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等規定,就公告金額(公共工程委員會所 發布之公告金額為一百萬元)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 商採購,並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換言之,十萬元以下之採購屬小額採購,可 逕行辦理採購而無需經過公開招標、議價、比價之程序,亦不必受主(會)計 單位人員之監辦。
乙○○因而要求子○○將三十四萬元,以採購零件的不實內容,分載於四張不 同的發票,每張發票的金額均不逾十萬元。
子○○為順利做成二台酒精泵浦的買賣並取得價金,竟與乙○○並互為犯意聯 絡,基於概括犯意,為辦理報銷手續向嘉義大學詐領款項,明知未採購附表一 所示零件,竟由子○○每次先傳真一張估價單的草稿(內容如下列四張發票所 載零件、金額),給乙○○確認,乙○○再陸續請不知情的研究助理填寫財物 購置修繕申請單(詳後列㈥所述),子○○並利用不知情的科漢公司會計人員 (即秘書):
①先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左右,開立日期為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記載出售 附表一編號1、2、3、4、5、6零件給嘉義大學的不實內容統一發票, 發票編號LJ00000000,金額七萬八千八百元(下稱第1張發票)。 ②又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左右,開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記載出售附 表一編號7、8、9、零件給嘉義大學的不實內容統一發票,發票編號 LJ00000000,金額八萬一千六百十元(下稱第2張發票)。



③再於九十一年三月五日左右,開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記載出售附表一編號 、、、零件給嘉義大學的不實內容統一發票,發票編號MH00000000 ,金額為九萬三千零七十元(下稱第3張發票)。 ④復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左右,開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記載出售附表一 編號、、、零件給嘉義大學的不實內容統一發票,發票編號 MH00000000,金額為八萬六千五百二十元(下稱第4張發票)。 該四張不實內容統一發票的金額,合計剛好是上述二台酒精泵浦的價金三十四 萬元。子○○製作完成該四張不實內容的統一發票後,即陸續交付給乙○○。 ㈥另外,乙○○則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訂購這二台酒精泵浦後,至九十一年五月 間止,陸續:
①指示不知情的研究助理寅○○,將第1張發票所載不實零件申購事實及金額 ,填入乙○○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000000000號財物購置修繕申請單, 填載申請日期為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並蓋用「乙○○」印章於該申請單 上,後來又將該申請單號碼、金額、用途,填入乙○○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 書粘貼憑證用紙(兼驗收證明、請款)上,在該粘貼憑證用紙上「經辦人」 欄蓋用「乙○○」印章,且透過寅○○拿給不知情的王璧娟教授(乙○○之 妻)蓋章在該四張申請單之「驗收證明」欄,以表示該項零件採購確經驗收 ,並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提出該財物購置修繕申請單、粘貼憑證用紙,申請 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嘉義大學(公眾),且讓嘉義大學食品科學系系主任庚 ○○、會計組員王香富、會計主任蔡正文、生命科學院院長壬○○等人均陷 於錯誤,分別在該四張粘貼憑證用紙(兼驗收證明、請款)上核章,並使嘉 義大學之總務處出納人員陷於錯誤,將該第1張發票金額支付給科漢公司。 ②又以同一方式,詐領第2張發票金額(000000000號財物購置修繕申請單, 申請單上的日期為九十一年二月十二日,提出申請款項之日期為九十一年四 月八日)。
③再以同一方式,詐領第4張發票金額(000000000號財物購置修繕申請單, 申請單上的日期為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提出申請款項之日期為九十一年四 月十日)。
④復以同一方式,詐領第3張發票金額(000000000號財物購置修繕申請單, 申請單上的日期為九十一年二月十二日,提出申請款項之日期為九十一年五 月一日)。
㈦科漢公司則將該二台酒精泵浦送往綠益康公司,供乙○○使用。 ㈧亦即,乙○○詐領得到三十四萬元,而科漢公司則迂迴取得出售二台酒精泵浦 的買賣價金。
四、【共犯檢舉共犯】子○○的好友己○○,為鉅山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鉅山公司) 的負責人,鉅山公司自九十年七月間左右,承製綠益康公司一套超臨界設備,該 設備擬供乙○○實驗之用。雙方約定總價五百二十萬元,綠益康公司先行兌現一 百萬元的訂金支票款,己○○以之購買管柱。該設備完工後,於九十一年七月一 日,由乙○○的助理卯○○進行操作時,發生爆炸。己○○乃前往綠益康公司, 將爆炸後的殘體,拆回台中縣后里鄉舊社里二-三號鉅山公司的工廠存放,並將



未到期的支票全部返還給綠益康公司,惟綠益康公司卻未返還發票。之後,己○ ○委請子○○與綠益康公司與乙○○洽談機器爆炸的歸責問題,並要求歸還發票 或者負擔五%的發票稅金,卻得不到滿意的答案。子○○與己○○心有不平,經 商議結果,決意揭發前述「以不實的零件發票,詐領三十四萬元」一事。 ㈠先由己○○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以電話向嘉義大學提出檢舉,該校校長楊國 賜指示生命科學院院長壬○○、食品科學系系主任庚○○、人事主任丁○○等 人,於翌日即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共同前往乙○○位於嘉義大學食品科學 系食品加工廠二樓A22-202實驗室進行查核,惟乙○○表示所採購之零 配件均已裝置在該實驗室內的小型超臨界設備內,拒絕取出供檢視,該次調查 因此無功而返。
㈡其後子○○、己○○二人又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共同前往嘉義大學正式提 出書面檢舉,乙○○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提出答辯書予人事室,人事室 之承辦人即組員滕中瑋即以乙○○所提出之答辯書為依據,撰擬函覆檢舉人子 ○○、己○○之公文,並於公文之說明欄內載稱各項儀器設備之購置均須依採 購法規定及一定之程序辦理,應無利益輸送之情事,檢舉人所提供發票影本之 配件係安裝於實驗室之流體萃取裝置等實驗設備,尚無私自挪用等情形等語。 ㈢該函稿經校長楊國賜指示,應送請生命科學院院長壬○○及食品科學系系主任 庚○○會章,然而,壬○○、庚○○二人認為函稿內容與實情不符,不願簽章 。其後,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校長楊國賜批示請副校長丙○○主持調查 ,丙○○乃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率應用化學系系主任甲○○、人事主任丁 ○○與食品科學系系主任庚○○,共同前往乙○○在嘉義大學的上述實驗室, 就第3張發票所載的零件,進行查核,調查結果,認定「於乙○○教授之研究 室僅有MH00000000統一發票內所列閥門配件50x11mm-4/85ml一個管柱兩個接頭 ,及100x11mm-9.7ml一個管柱兩個接頭兩組物品;並無200x14mm-32ml及 320x14mm-50ml兩項物品」。
五、【乙○○為掩飾犯罪,另犯一罪】乙○○同時在綠益康公司負責保管其所使用的 器材。在嘉義大學進行確實地查核後,為積極掩飾其上述以不實發票詐領三十四 萬元的犯行,乃於九十一年十二月間某日,以自己之電腦設備,將上述四張發票 內不實內容,繕打出四張業務上掌管的物品管理清冊,並列印出來後,先在四張 物品管理清冊的「管理人欄」蓋用其「乙○○」私章,並向好朋友即綠益康公司 負責人吳耀崑佯稱確有採購該批零件器材,請吳耀崑在該四張物品管理清冊上蓋 綠益康公司之大、小章(即公司印章與吳耀崑私章),同時由吳耀崑註記「驗收 無誤」並簽上「吳耀崑」姓名,吳耀崑雖未親眼驗收有該批零件器材,但因對乙 ○○所言信以為真,因而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依照乙○○的意思,在四張物 品管理清冊上蓋上綠益康公司之大、小章,註記「驗收無誤」,並簽上「吳耀崑 」姓名,且押上「\」的日期。乙○○並隨即將該物品管理清冊交付人事室 而為行使,藉以掩飾其犯罪行為,足生損害於嘉義大學(公眾)及綠益康公司。六、【子○○自首】子○○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向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 自首,台北市調查處報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經檢察官指 揮台北市調查處人員於九十二年一月九日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雲林縣東



勢鄉○○路一五0號綠益康公司執行搜索,扣得該二台乙○○詐取公款為綠益康 公司所購買之酒精泵浦(二台泵浦都是BRAN+LUEBBE廠牌,型號都是 N-P三一,年份都是二00二,沒有月、日,一台序號0000000,另一 台序號0000000)。
理 由
壹、【子○○自首】
被告子○○自首「事實欄三」所載犯罪事實,且自述「事實欄二」所載事實,有 子○○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調查筆錄(他字1卷第九-一五頁)可以證明。貳、【被告乙○○不爭執的事實】
就「乙○○國立嘉義大學(下稱嘉義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其在學校內負責 教學、研究等工作,並於其研究計畫進行中負責相關所需器材之採購工作。」「 乙○○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以技術入股之模式投資綠益康公司,取得綠益康公司 普通股六百五十萬股,每股面額十元,股權價值六千五百萬元,而為綠益康公司 之股東。其後綠益康公司與乙○○協商,由綠益康公司與嘉義大學簽立委託研發 合約書,請乙○○協助該公司從事『以超臨界二氧化碳分餾技術純化金線蓮與二 十八碳醇中機能成分之研究』、『以超臨界二氧化碳分餾技術純化鹿茸與五葉松 中機能成分之研究』、『以超臨界二氧化碳分餾技術純化冬蟲夏草與紅麴中機能 成分之研究』,綠益康公司提供之經費為三項研究各六十萬元,共一百八十萬元 ,乙○○即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將綠益康公司所出具之函文,簽請接受綠益康 公司之委託研究計畫案,並請校長楊國賜代表嘉義大學在綠益康公司已於九十年 十一月一日簽立的上述三項研究案的委託研發合約書核章,同時將綠益康公司所 提供之經費一百八十萬元,繳入嘉義大學之公庫。」「子○○為科漢公司之業務 經理。而乙○○於從事本身之教學研究及多項研究計畫進行中,自八十五年至九 十一年間,曾多次向科漢公司訂購各項供實驗、研究所用之器材、零件,因而與 科漢公司之業務經理子○○熟識。」等事實,為被告乙○○所不爭執,且與共同 被告即證人子○○之供詞可資佐證(本院卷2第一0一-一二七頁),並有乙○ ○技術鑑價入股綠益康公司之契約書(影本在他字1卷第九八-一0二頁,原本 外放)、乙○○就上述三項委託研究案的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簽呈影本(他字1 卷第一一七頁)、嘉義大學自綠益康公司收受上述三項委託案經費共一百八十萬 元的「國立嘉義大學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影本三紙及「以超臨界二氧化碳分 餾技術純化金線蓮與二十八碳醇中機能成分之研究」委託研發合約書影本、「以 超臨界二氧化碳分餾技術純化鹿茸與五葉松中機能成分」研究委託研發合約書影 本(均附於卷外、被告乙○○提出之答辯資料一冊內,另有一份同樣內容的「以 超臨界二氧化碳分餾技術純化鹿茸與五葉松中機能成分」研究委託研發合約書影 本附於他字1卷第一二一-一二七頁),這部分事實已經可以認定。 就「乙○○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打電話向科漢公司子○○,要購買二台酒精 泵浦,議價結果為每台十七萬元,合計三十四萬元,翌日即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子○○請秘書就此買賣條件打了一份銷售合約書,並由子○○在『賣方:科漢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方簽名『子○○』,傳真給乙○○,由乙○○在『買方:嘉 義大學食品工程系』下方簽上『乙○○』姓名後,回傳給科漢公司,確認該銷售



合約。」的事實,有該銷售合約書影本可以證明(他字1卷第一三頁),且為乙 ○○所坦承(本院卷2第二一三頁),且為共同被告即證人子○○所證實(本院 卷2第一一一頁),這部分的事實也可以認定。 就「子○○請科漢公司會計人員,先後開立上述四張金額合計剛好是三十四萬元 的發票。」「乙○○為辦理報銷手續,向嘉義大學領取款項,連續四次指示研究 助理寅○○填寫上述財物購置修繕申請單、粘貼憑證用紙後,蓋用『乙○○』印 章,並透過寅○○拿給乙○○之妻即王璧娟教授,蓋章在該四張申請單之『驗收 證明』欄,以表示該項零件採購確經驗收,並提出各該財物購置修繕申請單、粘 貼憑證用紙請款,經讓嘉義大學食品科學系之系主任庚○○、會計組員王香富、 會計主任蔡正文、生命科學院院長壬○○等人核章後,由嘉義大學之總務處出納 人員,陸續將四張統一發票的金額支付給科漢公司。」「科漢公司則將該二台酒 精泵浦送往綠益康公司供該公司及乙○○使用。」等情,為被告乙○○所不爭執 ,並有壬○○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調查筆錄後附的四張財物購置修繕申請單、 四張粘貼憑證用紙及統一發票影本(他字1卷第一八二-一八九頁),與嘉義大 學支出傳票、電匯明細表、受款人清單影本(他字1卷第八0-九0頁),及搜 索票影本、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贓證物品清單(他字1卷第三0-三 三頁,第一九0頁),與九十二年一月九日在綠益康公司搜索時查扣的酒精泵浦 二台可以證明(該二台酒精泵浦,經法官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當庭勘驗結果, 二台泵浦都是BRAN+LUEBBE廠牌,型號都是N-P三一,年份都是二 00二,沒有月、日,一台序號0000000,另一台序號0000000, 見本院卷2第二一四頁),而就申請單蓋章的過程,也經證人寅○○、王璧娟作 證。這部分事實也可以認定。至於被告乙○○曾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檢察官訊問 時表示,是他自己拿王璧娟的印章蓋在上述粘貼憑證用紙上的,王璧娟並不清楚 云云(他字2卷第一三五頁),乙○○於審理中解釋說「我怕我太太或研究助理 有罪,但是我們做研究的不可能這樣做。」(本院卷2第一八四頁正面)法官認為,乙○○在審理中的這個說法,合乎情理,也與寅○○、王璧娟的上述審判中 證述內容相符,可以採信其等審判中的說法。
就「乙○○同時在綠益康公司負責保管其所使用的器材。在嘉義大學進行確實地 查核後,為積極掩飾其上述以不實發票詐領三十四萬元的犯行,乃於九十一年十 二月間某日,以自己之電腦設備,將上述四張發票內不實內容,繕打出四張業務 上掌管的物品管理清冊,並列印出來後,先在四張物品管理清冊的『管理人欄』 蓋用其『乙○○』私章,並向好朋友即綠益康公司負責人吳耀崑佯稱確有採購該 批零件器材,請吳耀崑在該四張物品管理清冊上蓋綠益康公司之大、小章(即公 司印章與吳耀崑私章),同時由吳耀崑註記『驗收無誤』並簽上「吳耀崑」姓名 ,吳耀崑雖未親眼驗收有該批零件器材,但因對乙○○所言信以為真,因而於九 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依照乙○○的意思,在四張物品管理清冊上蓋上綠益康公司 之大、小章,註記『驗收無誤』,並簽上『吳耀崑』姓名,且押上『\』的 日期。乙○○並隨即將該物品管理清冊交付人事室而為行使。」的事實,有吳耀 崑簽證驗收無誤之物品管理清冊影本四張(他字1卷第一六二-一六五頁),且 有證人吳耀崑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調查筆錄(他字1卷第三四-三六頁)可以證明



,並經被告乙○○承認(本院卷2第二一六頁),這部分事實也可以認定。參、【己○○、子○○提出檢舉,以及嘉義大學的調查經過】 事實欄四所載㈠㈡㈢部分檢舉、調查經過,有證人即食品科學系系主任庚○○九 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字2卷第九八-一一八頁)、九十二年 一月二十日調查筆錄(他字1卷第六0-六一頁),證人即生命科學院院長壬○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調查筆錄(他字1卷第一八0-一八九頁),證人即人 事主任丁○○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調查筆錄(他字1卷第二0四-二一0頁)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字1卷第二一一-二一五頁),證 人即人事室組員滕中瑋所擬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函稿影本(他字1卷第二0 九-二一0頁)、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調查筆錄(他字1卷第六二-六六頁)、 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字2卷第五-九三頁),以及嘉義大學 專案小組調查報告影本(他字2卷第八四-八七頁)可以證明,這部分事實也可 以認定。
肆、【關於被告乙○○所爭執部分,法官所為的判斷】 【嘉義大學有無購買這四張發票上所載零件】 被告辯解確有購買這四張發票上所載的零件(即附表一所示零件)。然而,法官 認為,並沒有這四張發票上所載零件買賣的事實,乙○○只是以這四張發票詐領 了三十四萬元,拿去購買二台酒精泵浦,供綠益康公司及乙○○使用。分述如下 :
㈠【確有這二台酒精泵浦的買賣】
①就上述二台酒精泵浦的買賣,既有上述的銷售合約書影本(他字1卷第一三 頁),乙○○也承認科漢公司有依約在九十一年三月或四月送貨,貨品就是 九十二年一月九日在綠益康公司查扣的這二台酒精泵浦(本院卷2第二一三 頁),顯然二台酒精泵浦的買賣是確切的事實。 ②但是,乙○○卻一直未能提出這二台酒精泵浦的付款發票。就這一點,乙○ ○辯稱「當初是我訂這兩台是要給我們的實驗去做產學合作用的,綠益康要 付這筆錢,他們上兩台賣的東西一台是酒精馬達,一台是二氧化碳馬達,是 有舊貨,然後他們就一直漏,他們不願意付錢,這證據是在綠益康提出的答 辯書裡面,有一台的二氧化碳的年度是一九九九年,上面有序號,上面的L EWA的馬達是舊的,再加上吳耀崑跟己○○的一些帳(二五0升裝置的錢 ),他們買一些東西的時候,就是他們之間的糾葛,他們的錢不清楚,跟子 ○○也分不清楚,他們想去賺後面三台二氧化碳的馬達。因為我作我的研究 只知道完成我的實驗任務,馬達的錢是應該由他們之間去處理。」(本院卷 2第二一四頁)法官認為,乙○○的辯解難以採信: ⑴如果是綠益康公司要買的,為何是嘉義大學與科漢公司簽約?(見他字1 卷第一三頁的九十一年二月一日銷售合約書影本) ⑵而縱使這二台酒精泵浦,真的不是嘉義大學所購買,而是綠益康公司購買 。而若綠益康公司曾經因為這二台酒精泵浦,在九十一年三月或四月交貨 後,因為漏氣等瑕疵而與科漢公司起爭執,以致於綠益康公司拒絕付款。 ⅰ那麼,這個爭執必然不小,綠益康公司的董事長吳耀崑當會記憶清晰。



ⅱ然而,調查員於九十二年一月九日持搜索票,到綠益康公司搜索、扣押 這二台酒精泵浦後(見他字1卷第三0-三三頁的搜索票影本、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吳耀崑當日對調查員表示「該二台高壓泵浦 ,本公司查無付款資料,至於為何會在本公司內,我並不清楚。」(見 他字1卷第三四頁背面)顯見,這二台酒精泵浦縱然於交貨後,使用期 間內,有些許狀況,必然也不是什麼嚴重的瑕疵,而是一般物品買賣常 有的事,簡單調整就解決了,以致於吳耀崑完全沒有記憶,甚至於該二 台酒精泵浦「為何會在本公司」,也完全搞不清楚。共同被告即證人劉 吉青提到其中好像有一台有漏氣的情形,壓力只能打到一個範圍就上不 去,因為他父親住院,拜託鉅山公司負責人己○○去維修、調整(本院 卷2第一一四頁);證人己○○也證實他受子○○之託,前往綠益康公 司鎖緊漏氣的二、三台泵浦(本院卷2第一三七-一三八頁),益見這 只是個小瑕疵,很快就解決了,根本未造成重大爭執,未拒絕付款。 ⅲ雖然在過了一個多月後的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吳耀崑接受檢察官訊問 時,改口說「印象中當初有採購三台,但是有瑕疵送修三次,所以我們 公司沒有付款,我懷疑是扣案的這二台泵浦。」(見他字1卷第二二0 -二二四頁吳耀崑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檢察官訊問筆錄)改口後的供詞 雖與被告乙○○的辯解內容相同,卻有串證以迴護被告乙○○的嫌疑, 可信度不高,反而是吳耀崑在九十二年一月九日搜索、扣押當日的初供 ,來不及與乙○○勾串,所為供詞較為可信。
子○○說明「綠益康私人公司我們交易法則就是交付三成訂金,貨到後付 七成尾款」(本院卷2第二二一頁背面)其於作證時更明確地表示「一般 而言,學校我們是不收訂金」(本院卷2第一二三頁背面)經查,共同被 告即證人子○○於作證時,同時指出二份綠益康公司向科漢公司訂購泵浦 的銷售合約書影本,一份為另一台酒精泵浦銷售合約書,另一份為一台二 氧化碳泵浦銷售合約書(偵查卷第一九、二五頁),該二份銷售合約書確 與子○○所述情節相符,顯見子○○的說法十分可信: ⅰ該二份銷售合約書的「買方欄」均載明為「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方均蓋有「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耀崑 」的印章(偵查卷第一九、二五頁),與本案系爭的二台酒精泵浦銷售 合約書,記載「買方:嘉義大學食品工程系」,下方則由「乙○○」簽 名(他字1卷第一三頁)的情形,完全不同。
ⅱ該二份銷售合約書備註欄也均載明付款條件為「%訂金‧‧請匯至‧ ‧‧%尾款‧‧貨到天票」(偵查卷第一九、二五頁),與本案系 爭二台酒精泵浦銷售合約書備註欄載明的付款「貨到天內報帳完畢」 (他字1卷第一三頁),完全不同。
⑷從而,可以判斷的是,這二台酒精泵浦不是要由綠益康公司付款的。余哲 仁既然提不出付款發票,卻又謊稱這二台酒精泵浦是要由綠益康公司付款 ,是什麼道理?除了心虛,似乎難以做其它的理解。 ㈡【這四張發票金額剛好是三十四萬元的意義】



①這四張發票的金額,分別為七萬八千八百元、八萬一千六百十元、九萬三千 零七十元、八萬六千五百二十元,都不是以千元、萬元計算的完整數額,而 是都有八百元、六百十元、七十元、五百二十元的零頭,湊起來剛好是該二 台酒精泵浦總價三十四萬元的數額。而應加以說明的是: ⑴乙○○辯稱「檢舉函表示子○○與己○○二人同時寫下二台酒精馬達共計 三十七萬。」(本院卷2第二五八頁正面)辯護人亦表示「我們主張二台 泵浦是三十七萬元,不是檢察官說的三十四萬元。」(本院卷1第一二二 背面-一二三頁正面)
子○○說明「每次不管是綠益康或嘉義大學訂貨,如果是有關超臨界的部 分,都是吳耀崑乙○○老師在場,價格方面都是綠益康吳耀崑有參與。 九十年綠益康先訂一台二氧化碳泵浦,再加一台酒精泵浦,這因為有綠益 康的三成訂金,然後貨到後付七成的貨款。後來九十一年二月,嘉義大學 乙○○追加兩台酒精泵浦,乙○○口頭上在電話裡說學校單位比較沒錢, 因此由一台十八萬五千元降至一台十七萬,兩台是三十四萬。因為九十一 年這整年,我父親在榮總加護病房,當初在檢舉時,金額有記錯,當時十 八萬五,與十七萬的單價有記錯。」(本院卷2第二一五頁正面) ⑶法官認為,子○○的說法有左列資料佐證,相當合理,十分可信: ⅰ卷附綠益康公司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向科漢公司訂的一台酒精泵浦, 價格確是十八萬五千元(見偵查卷第一九頁銷售合約書影本)。 ⅱ而這二台以嘉義大學為名義向科漢公司購買的酒精泵浦,其單價卻是十 七萬元,二台合計三十四萬元(他字1卷第一三頁)。 ⅲ被告乙○○要求法官看檢舉函(本院卷2第二一五頁正面),而法官看 己○○、子○○的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檢舉函影本(他字2卷第一六 頁),內容寫的是:
檢舉人:子○○ Z000000000
己○○ Z000000000
國立嘉義大學食品工程系乙○○教授向科漢企業(股)公司購買零件 一批,新台幣三十七萬元(九十一年三、四月份發票) MH00000000 NT$86,520
LJ00000000 NT$81,610
MH00000000 NT$93,070
LJ00000000 NT$78,800
事實上是購買二台高壓酒精泵浦,並挪用到綠益康生技公司、吳耀崑 董事長工廠,有利益輸送之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從檢舉函的文字「零件一批,新台幣三十七萬元(九十一年三、四月份 發票)」,並將這四張發票的號碼、金額列出,金額既是該四張發票的 總金額,而列出的金額合計就是三十四萬元,則「三十七萬元」顯然是 筆誤。
⑷實際上只是筆誤,被告乙○○及其辯護人為何要大作文章呢?法官認為,



無非心虛。因為這四張發票金額合計三十四萬元,就是這二台酒精泵浦的 總價,是被告乙○○十分難以面對的事實。
②對於這個如此契合的數字,乙○○子○○如何解釋呢? ⑴乙○○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定這馬達之前,我詢價,也就是在九十年十 一月的時候,我確定酒精馬達、二氧化碳馬達的規格之後,我不會去理會 多少錢,因為我只要規格合我的要求,這實驗就可以執行。」(本院卷2 第二一五頁正面)
子○○則自從向嘉義大學檢舉、向台北市調查處自首以來,經過歷次調查 員、檢察官的訊問、審理中作證時接受乙○○辯護人的詰問、法官的訊問 ,都只有一個說詞,就是「拼湊四張內容不實的零件買賣發票,湊成三十 四萬元,用來付這二台酒精泵浦的三十四萬元貨款」。 ③法官認為,子○○的說法十分可信。至於乙○○說的情節,存在的可能性微 乎其微。也就是說,左列狀況同時併存的機率,接近於零,嚴重違反經驗法 則,讓法官難以採信:
⑴「嘉義大學透過乙○○買了二台酒精泵浦三十四萬元,但是沒有付款」 ⑵「同時間,嘉義大學剛好也透過乙○○買了零件,如期付了款,而四張零 件發票的金額有零頭,拼湊起來,剛好就是三十四萬元」 ⑶「開出這四張發票、賣出這二台酒精泵浦的人,為了讓嘉義大學的教授余 哲仁入獄,竟冒著自己也可能必須入獄的危險,杜撰了一個故事,說是嘉 義大學的乙○○教授,和他串通,用這四張不實內容的零件發票,來領取 二台酒精泵浦的價金」
㈢【乙○○辯解附表一所示零件,裝在實驗儀器內或放在抽屜內云云,法官認為 ,這只是移花接木的手法,難以採信】
被告乙○○辯稱這四張發票上所載附表一所示零件,裝置其在上述嘉義大學實 驗室內的儀器上、放在抽屜內、裝在上述己○○組裝而已經爆炸的超臨界設備 內,部分零件在爆炸後,已經不見了。法官認為,這只是移花接木的手法,難 以採信。
①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經專案小組人員實地查證結果,於乙○○教授之研 究室僅有MH00000000統一發票內所列閥門配件50x11mm-4/85ml一個管柱兩個 接頭,及100x11mm-9.7ml一個管柱兩個接頭兩組物品;並無200x14mm-32ml 及320x14mm-50ml兩項物品,此有嘉義大學專案小組調查報告影本(他字2 卷第八四-八七頁)可以證明。亦即,查到附表一編號、零件,惟查不 到附表一編號、零件。乙○○接著提出答辯書,說明「‧‧‧發票編號 MH00000000中,管柱之閥門配件200x14mm-32ml與320x14mm-50ml是屬消耗器 材,體積大型之管柱,被用來填充吸附劑當為吸附水分、機能成分或有毒成 分。今年七月間,進行放大實驗時,這些管柱之閥門配件被裝於裝置中吸附 水分(使用50ml管柱)與機能成分(使用32ml管柱),檢測放大實驗之數據 。此設計之儀器屬雙向設計,每方向皆各裝入32ml管柱與50ml管柱一組。進 行實驗中,機器發生爆裂,因此這些管柱之閥門配件被打到附近田中或水溝 中。」「結論管柱之閥門配件是屬消耗器材。管柱之閥門配件



50x11mm-4.8ml-4/85ml 與100x11mm-9.7ml在本研究室中,其他管柱是屬消 耗材,業已丟棄或遺失。管柱之閥門配件200x14mm-32ml及320x14mm-50ml ,於今年七月間進行實驗時,機器發生爆裂,已被丟棄或遺失。‧‧‧」( 他字1卷第一0八-一一0頁),嘉義大學人事室並據以答覆檢舉人子○○ 、己○○,並副知教育部政風處(他字1卷第一0七頁)。亦即,乙○○答 辯書裡表示:
⑴附表一編號、零件在其嘉義大學實驗室中。 ⑵附表一編號、零件原來裝在己○○組裝在綠益康公司的超臨界設備爆 炸,被打到附近田中或水溝中,已經遺失或丟棄。 ⑶其它管柱(是否指附表一編號1、2、3、4、5、6、7、8、9、 、、、、零件,語意不明)是屬消耗材,業已丟棄或遺失。 ②到了審理中,已經距離上次嘉義大學正式的調查後半年多,被告乙○○透過 辯護人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具狀表示有附表一編號3、4、7、8、9、 零件也裝在嘉義大學其實驗室的實驗儀器內,因為他要到另外的學校任職 ,請求法官扣押上述實驗室內的儀器,等他日再勘驗並委請專業機構鑑定( 本院卷1第七七-八五頁)。法官就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去扣押了這批 實驗室內儀器(本院卷1第九七-一00頁)至於這些儀器,在嘉義大學九 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調查後,到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間,有無經過更動, 則不得而知。
③除了被告乙○○宣稱附表一所示零件,部分裝在其實驗室內儀器,另有部分 裝在上述爆炸的超臨界設備,還透過辯護人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表示, 上述己○○組裝的超臨界設備在建置時的數位影像資料,以及爆炸後現場數 位影像資料都在綠益康公司。法官於是委請台灣糖業公司研究所派員鑑定, 該所指派博士研究員丑○○先生協助鑑定,並分別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到乙○○位於嘉義大學的實驗室勘驗、鑑定(本院卷1第二四一-二八七頁 ),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到放置爆炸後超臨界設備機器殘體的鉅山公司 工廠勘驗、鑑定(本院卷2第一-一八頁),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到綠 益康公司勘驗、鑑定數位影像資料(本院卷2第二八-三五頁)。鑑定的結 果,有台灣糖業公司研究所超臨界流體設備鑑定報告書一宗可以參考(外放 ),而就各零件(不論廠牌)的數目,該鑑定報告書內附的一份「超臨界流 體設備之零件勘查數目與影像資料推論的數目一覽表」(如附表二所示), 可以容易對照。至於勘驗、鑑定經過,應予補充說明的是: ⑴乙○○原來在九十一年十二月間向嘉義大學提出的答辯書中宣稱的,附表 一編號、零件原來裝在己○○組裝在綠益康公司的超臨界設備,因為 機器爆炸,被打到附近田中或水溝中,已經遺失或丟棄云云。該二項零件 ,非但未能在鉅山公司的機器殘體中找到,甚至在綠益康公司勘驗、鑑定 該超臨界設備建置時的數位影像資料,也沒有這二項零件的建置。至此, 應該可以看出,這位教授在說謊,而謊言已被拆穿。 ⑵這時候,乙○○卻就另一份奈米結晶裝置的設計圖說(本院卷2第三三- 三四頁),改口表示附表一編號、、、、零件,準備要設計在



該奈米結晶裝置上,並將該奈米結晶裝置接在上述已經爆炸的超臨界設備 ,惟因機器爆炸,來不及裝上去。鄭研究員當場表示「⒈本裝置合理推論 是可以連接在已經爆炸的分離槽上面。⒉但是該奈米結晶裝置尚未裝置在 該分離槽上面。⒊至於附表一編號、、、、零件是不是適合裝 置在該奈米結晶裝置上,涉及到更專業的奈米技術領域,不是我可以判斷 的。」(本院卷2第三0-三一頁)鑑定報告書再為同樣的表示(鑑定報 告書第五頁)。而該鑑定報告書說明「發票內所載零件於爆炸後,可能有 少部分連接在分離槽上蓋的轉接頭零件,會隨分離槽上蓋爆開而離現場, 至於其他零件在爆炸後只會扭曲變形,應該不致會碎裂不見。」(鑑定報 告書第五頁)然而,附表一編號、零件每個就高達一萬多元,各二個 合計就五萬元(他字1卷第一八三頁),附表一編號、零件,合計也 達三萬五千二百八十元(他字1卷第一八八頁),光這些就八萬五千二百 八十元,如果還沒有裝在爆炸的機器上,那麼,那裡去了呢?乙○○原先 就一句話「其它管柱是屬消耗材,業已丟棄或遺失。」(見上述乙○○在 九十一年十二月間給嘉義大學的答辯書),後來就畫張設計圖,法官認為 ,這不能取信於人。
④而共同被告即證人子○○所說「四張發票加起來會三十四萬元,是我交代秘 書,由美國的管柱,由他去拼湊的。」(本院卷2第二一五頁正面)「參考 有進口過哪些項目、編號。」「跟秘書說一張發票不要超過台幣十萬元。」 (本院卷2第一二六頁背面-一二七頁正面)「當初乙○○只要求耗材報銷 ,所以我們秘書根據公司有進過的零件耗材直接照那個品名填上去,只要總 價在十萬元以下就可以。」(本院卷2第一0六頁背面)「一般作業程序要 求我們在十萬元以下先傳真一張估價單的草稿,給他確認可以,他才去填寫 申請財物購置修繕申請單,我們才可以照草稿開發票證明。」(本院卷2第 一0七頁正面)除了前面提到的理由外,尚有左列理由,讓法官十分相信子 ○○的說詞:
⑴在檢察官問到「二月二十七日這張發票上你們公司的零件曾經進口過?」 時,子○○表示「有。」檢察官又問「三月五日這張發票的零件你們公司 有進口過?」子○○也表示「有,我們還有進口證明單,祇是時間比較早 ,一九九五年有進一批。」並提出一九九五年間的證明單,本院將其提出 的一九九五年證明單,連同其目錄、傳真原稿,拿給檢察官、辯護人、被 告乙○○看過後,影印附卷,原件歸還子○○;其上確有附表一編號零 件(本院卷2第一0七頁背面-一0八頁背面,第九二-九九頁) ⑵就上述一九九五年的證明單、傳真,子○○尚且表示「美國這家原廠二年 前已經停產這些零件,所以最近一、兩年沒有人在買這些零件。」(本院 卷2第一0八頁背面)之後又再度強調「當初我會拿一支三二CC萃取管 (註:即附表一編號零件),是因為美國那家原廠已經被收購,停產, 如果是其他零件,也許來可以找到,但這三二CC萃取管在國內要找到同 級品很難,目前只有廖博士的食品研究所有這個而已。」(本院卷2第二 三五頁正面)「為了配合嘉義大學買的零件,上面的零件都是根據我們公



司以前買的零件編號開的,三二CC這種型號萃取管嘉義大學也是找不到 。美國這家公司已經停產。」(本院卷2第二三九頁正面)「四十三頁這 張發票(註:指他字1卷第四三頁的發票,即附表一編號、、、 零件,編號MH00000000的發票),美國原廠(KEYSTONE)最近兩 年已經被併購,所以台灣的實驗室已經沒有這些東西,我們公司進貨,上 次有提出影本部分,我們都是在一九九五年進的,在九十一年,美國原廠 已經被併購,我們不可能再進這家公司的產品。」(本院卷2第二一四頁 背面)應加以補充說明的是:
ⅰ實驗室的機器上、爆炸後的超臨界設備機器殘體上、超臨界設備在建置 時的數位影像上、以及乙○○提出的上述奈米結晶裝置設計圖說上,都 找不到裝有附表一編號、的零件,表示這二個零件是乙○○用不到 的零件。但是,卻在其實驗室抽屜內,找到附表一編號、零件各一 個(如附表二所示),那麼,抽屜內擺這二個零件做什麼?除了給法官 、檢察官、鑑定人看之外,還能有什麼用途?
ⅱ而就附表一編號、零件,乙○○在九十一年十二月間向嘉義大學提 出的答辯書中宣稱是裝在己○○組裝在綠益康公司的超臨界設備,因為 機器爆炸,被打到附近田中或水溝中,已經遺失或丟棄;可以預料到勘 驗、鑑定該超臨界設備建置時的數位影像資料,必然會看出沒有這二項 零件的建置,才又畫出一張奈米結晶裝置,宣稱準備要裝在該奈米結晶 裝置上的。簡單地說,在子○○、己○○九十一年底提出本案的檢舉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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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山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糖業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