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0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政 訴訟代理人 尹若菡 被 告 甲○○ 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白孝慈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