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93年度,360號
MLDV,93,苗簡,360,2004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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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三六0號
  原   告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康世儒
  訴訟代理人 林宏寬
  被   告 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貞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係在新竹市,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抄本一件 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鄭永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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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