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三六0號
原 告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康世儒
訴訟代理人 林宏寬
被 告 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貞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係在新竹市,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抄本一件 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鄭永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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