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3年度,8號
MLDM,93,自,8,2004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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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八號
  自 訴 人 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善偉
  被   告 丙○○D.S
        乙○Kim
        甲○○Kim
  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刑事自訴狀。
二、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乃 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 ,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
三、第按,自訴狀應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且所謂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 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亦為同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 三項明文規定,是此部分記載亦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亦定 有明文。
四、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委任得於本院轄區內執行職務之律師行之,視同未委任 律師,且自訴狀上,未據記載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並 所犯法條,是其起訴程式已有未合。嗣又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裁定命 自訴人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補正上開自訴狀內應記載事項 ,惟自訴人逾期未遵命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為證,故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 顯有未備,爰依首揭第二、三項說明,並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 、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張 文 毓
法 官 顧 正 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陳 建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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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