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3年度,369號
MLDM,93,易,369,200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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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力土木包工業
  被   告 元建土木包工業
  被   告 宏興土木包工業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四十二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于力土木包工業元建土木包工業宏興土木包工業甲○○乙○○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 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郭千黛
法官 柳章峰
法官 姚銘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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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