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力土木包工業
被 告 元建土木包工業
被 告 宏興土木包工業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四十二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于力土木包工業、元建土木包工業、宏興土木包工業、甲○○、乙○○ 、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 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郭千黛
法官 柳章峰
法官 姚銘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