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93年度,16號
MLDM,93,交簡附民,16,200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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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後龍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丙煌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郭 千 黛
                    法   官 柳 章 峰
                    法   官 姚 銘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劉 秋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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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