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3年度,5號
HLDV,93,法,5,200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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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法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花蓮縣玉里鎮春日五穀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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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財團法人花蓮縣玉里鎮春日五榖宮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辦理受贈國有土地,因需符合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 堂辦法第六條之規定,需修訂捐助章程,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云云。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修正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 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世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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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