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戊○○
丁○○原名甲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李莉卿律師
被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巒分行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九萬零六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B 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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