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4號
TTDV,92,重訴,4,2004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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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戊○○
        丁○○原名甲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李莉卿律師
  被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巒分行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九萬零六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B  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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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巒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