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三號
聲 請 人 歐加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四0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叁萬零柒佰陸拾玖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 六五五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台幣貳拾叁萬零柒佰陸拾玖元為擔 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四0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三、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擔保金,並提出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 六五五號裁定一份、提存書一件、本院九十三年七月八日民事執行處函一件、同 意書一件、經濟部公司執照一件、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一件、股份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一份、乙○○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件為證,經核屬實,從而,聲請人 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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