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93年度,13號
TNDV,93,家救,13,200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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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救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右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乙○○所提出之離婚事件向鈞院提起反訴,因聲請 人之長子需長期細心照料,且現需進行療育課程、進行職能治療及語言治療,聲 請人必需陪同上課,無法順利工作營生,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 查符合無資力者要件而准予全部扶助,並指定黃厚誠律師擔任聲請人之訴訟代理 人,茲就訴訟費用部分,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開之主張,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及扶助接案通知書、 台南縣政府函、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上課證明、台南縣永康 國小證明影本各一件、戶籍謄本二件、診斷證明書五件以為釋明,是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黃 瑪 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 坤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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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