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被 告 乙○○
甲○○
財團法人聖大綜合醫院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瑞文
右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六百七十五萬元, 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三人共同負擔。 (二)陳述:如附件。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 、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文 祺
法 官 蔡 奇 秀
法 官 林 中 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書記官 馬 愛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