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2960號
TPDV,93,除,2960,200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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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六0號
  聲 請 人 謝明朝即元鴻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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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六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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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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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復記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松山分行 │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捌仟柒佰玖拾玖元 │SA五三八四三一│ │
│ │司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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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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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