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六六號
聲 請 人 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0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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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六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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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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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丰綸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貳拾肆萬參仟捌佰貳│CG四0三八二二│ │
│ │ │限公司雙園分行 │ │拾捌元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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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壹佰壹拾陸萬壹仟參│BA三九二二五九│ │
│ │司 │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佰捌拾肆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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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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