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2864號
TPDV,93,除,2864,2004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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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六四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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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六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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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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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鴻鼎室內裝修設計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貳萬捌仟柒佰元 │TA八0九一一六│ │
│ │限公司 吳新松 │限公司復興分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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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