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六八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四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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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六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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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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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0000一二─0│ │壹 │參佰柒拾│ │
│ │ │ │ │ │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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