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八六號
原 告 郭和德即鴻嘉冷凍食品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崧峻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陸佰伍拾元,應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零捌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