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3786號
TPDV,93,訴,3786,200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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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八六號
  原   告 郭和德即鴻嘉冷凍食品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崧峻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陸佰伍拾元,應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零捌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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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崧峻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