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796號
TPDV,93,補,796,2004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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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九六號
  原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瑞芳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蔡文杞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叁拾壹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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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