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七0號
原 告 甲○○
乙○○
丙○○
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新加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拾玖萬陸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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