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五四號
原 告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鼎禾
右原告與被告南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零貳萬零貳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捌萬零肆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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