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754號
TPDV,93,補,754,2004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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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五四號
  原   告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鼎禾
右原告與被告南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零貳萬零貳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捌萬零肆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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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