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5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陳毓蒨(原名陳素玲)
何佳融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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