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信託登記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5580號
TPEV,106,北簡,5580,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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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5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陳毓蒨(原名陳素玲)
      何佳融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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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