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737號
TPDV,93,補,737,200409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三七號
  原   告 丙○○
        甲○○
        乙○○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與瑞士商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1/1頁


參考資料
瑞士商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