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735號
TPDV,93,補,735,200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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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三五號
  原   告 穩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茂
原告與展麒紡織品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
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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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麒紡織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穩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