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三五號
原 告 穩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茂
原告與展麒紡織品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
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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