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一七號
原 告 添陽捲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桐
當事人添陽捲門材料有限公司、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捌萬叁仟捌佰
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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