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717號
TPDV,93,補,717,200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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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一七號
  原   告 添陽捲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桐
當事人添陽捲門材料有限公司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捌萬叁仟捌佰
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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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添陽捲門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