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八八號
原 告 溢麗地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達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零貳佰伍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肆仟陸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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