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3年度,288號
TPDV,93,建,288,2004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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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八八號
  原   告 溢麗地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達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零貳佰伍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肆仟陸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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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溢麗地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