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3年度,275號
TPDV,93,建,275,200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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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盛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捌仟陸佰叁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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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