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盛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捌仟陸佰叁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