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5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精湛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復華
被 告 林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
年 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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