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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38號
TPEV,106,北簡,38,20170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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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瑞琨 
      王瑞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政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耕讀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35,346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16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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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