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強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李宜芬律師
被 告 勝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玖拾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五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陳述: ⑴原告與被告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簽訂產品責任保險單(保險單號碼PDT二○ 二八○號),承保被告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九月一日於美加地區產品 所致之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經第三人求償之損害。其中保單之累計 保險金額為美金五百萬元,而每一意外事故被保險人之自負額為美金二萬五千元 。原告已先依雙方於系爭保險契約中所約定給付予事故受傷之人Larry Disher與 Zuchristian Christopher二人各美金五萬二千五百元及美金三萬元,被告自應 給付原告自負額美金五萬元。受害者一旦確定得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之數額,即得 直接向責任保險公司請求,本案中Larry Disher或Zuchristian Christopher均 直接向責任保險公司即原告之美國分公司請求,責任保險公司依確認之結果理賠 予受傷者,並無不妥。
⑵Larry Disher部分:
①意外發生於二○○○年十月六日地點位於Larry Disher姑姑家的房子,於二○ ○○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份報告中載「Larry Disher坐在花園椅子上並將腳折 疊坐在椅子裡,原告的左手無名指末端在椅子折起來時夾在椅子關節裡,結果 導致左手無名指的部分截肢」,次就報告中對產品之描述,產品是「Martha 每日花園藤椅」。椅子折疊於兩點上,唯一辨識碼印於電腦條碼下的銷售標籤 上,號碼是0000000000,椅子的價格是美金二○.九九元且僅印於 銷售標籤上。前揭照片確認為被告公司之產品,另於事件處理過程中被告對之 並不爭執。
②原告於美國代理人AIG WORLD SOURCE仔細評估後,於九十一年七月將美金五萬
二千五百元付予Larry Disher,其父母亦簽署免責文件,約定受傷之人不得再 向保險公司或其他被保險人請求,該免責文件確具有永久免責之效力。另原告 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亦將該款項付予AIG WORLD SOURCE,原告給付Larry Disher之金額亦經美國南卡羅萊那州漢普坦郡(Country of Hampton)地方法 院裁定確認,且確認此理賠已免除原告或其他人對於受傷之人Larry Disher所 有責任,受傷之人Larry Disher不得再對其他人請求。 ⑶Zuchristian Christopher之部分: ①意外發生於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地點位於加州00000-000 Monterey Reserve路十一號Zuchristian Christopher住處,前揭二○○一年 十月三十日報告中載「意外描述:女人在附近的K-Mart購買一個canvass和金 屬鋼架藤椅。同一天她的先生把椅子擺到他們家車道上,打開坐,椅子的靠背 無法保持直立的位置,它倒下且突然使得男人的身體上半部往後方傾倒,這人 往後倒,他的頭和肩膀敲到車道,但他的臀部和腿卻還在椅子上」、「隔天他 到Monterey Penn急診室的社區醫院。他看了Carter和Carver醫生,他過去已 看了這些醫生,意外發生幾天前二○○一年六月十三日他才剛動完背部手術」 。
②原告於美國代理人AIG WORLD SOURCE仔細評估後,於九十一年六月將美金三 萬元付予Zuchristian Christopher,另原告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亦將該 款項付予AIG WORLD SOURCE。原告給付Zuchristian Christopher之金額亦經 受領人簽定免責約定。原告於美國代理人AIG WORLD SOURCE,與受傷之二人簽 訂之和解書,既經和解,原告並已依給付理賠金額,自得向被告請求保險契約 約定之自負額。
⑷依保險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保險公司須於被保險人已理賠第三人時方得給付保險 金予被保險人,更規定第三人於確定被保險人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得逕行向保 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又依保險契約E-1 2條款約定「本公司有權且非義務自 費參與對於被保險人因本保單承保損害所為之請求、訴訟抗辯或和解,經本公司 判斷請求或訴訟應為之支付,包含附加費用,超過自負額時,本公司將負責該請 求或訴訟之抗辯或和解。被保險人仍應支付自負額」中,超過自負額時,被告對 於原告所負責進行之訴訟抗辯或和解之結果,仍應支付自負額。且原告對於本案 受傷者所受損害範圍,已盡相當調查義務,就Larry Disher之損害部分已交保險 核算人計算,就Zuchristian Christopher之損害部分,亦交中央海岸腦部脊椎 協會(Central Coast Brain And Spine Association)認定。被告對於受傷之 人所負責任為推定過失責任,如由其直接與受傷之人協商賠償金額所得之結果, 未必比原告代其與受傷之人和解,要來得有利。二、被告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假執行。並陳述:
⑴受保人與保險公司之作業流程如下:
①案件調查:包括狀況報告及受傷醫療報告、案發產品照片及傷者訴求與受傷照 片等資料報告。
②受保人鑑定及決策如何處理案件。
③受保人如書面上已同意和解或賠償傷害者,即會在近日內由被告公司法務部開 出支票達成和解。
④至今原告在處理案件時卻未遵循上述之作業流程而獨斷結案,受保人認為原告 與傷者有共謀之嫌。
⑵原告並無法舉證證明被告生產製造之產品有瑕疵,而且理賠過程中,並未通知被 告,就原告擅自支付之理賠金額,被告不願意給付。三、兩造不爭執之點:
⑴原告與被告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簽訂產品責任保險單(保險單號碼PDT 二○ 二八○號),承保被告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九月一日於美加地區產品 所致之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經第三人求償之損害。其中保單之累計 保險金額為美金五百萬元,而每一意外事故被保險人之自負額為美金二萬五千元 ,此有產品責任保險單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二五頁)。 ⑵嗣
將腳折疊坐在被告生產製造之折疊椅上,男童Larry Disher左手無名指末端在椅 子折起來時夾在椅子關節裡,結果導致左手無名指的部分截肢。男童於美國法院 對保險公司即原告起訴,原告於美國代理人AIG WORLD SOURCE評估後,於九十一 年七月將美金五萬二千五百元付予男童Larry Disher,其父母亦簽署免責文件, 約定受傷之人不得再向保險公司或其他被保險人請求。原告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將該款項付予AIG WORLD SOURCE,原告給付男童Larry Disher之金額亦經美國南 卡羅萊那州漢普坦郡(Country of Hampton)地方法院裁定確認。 ⑶又於
Reserve路十一號Zuchristian Christopher住處,Zuchristian Christopher將 其妻所購買一個canvass和金屬鋼架藤椅,擺在其住處車道上打開來乘坐,椅子 的靠背無法保持直立位置,它倒下且突然使得Zuchristian Christopher身體上 半部往後方傾倒,而其頭部和肩膀敲到車道,其臀部和腿卻還在椅子上而受傷, 事後向保險公司即原告求償。原告於美國代理人AIG WORLD SOURCE評估後,於九 十一年六月將美金三萬元付予Zuchristian Christopher,另原告於九十一年八 月二十七日亦將該款項付予AIG WORLD SOURCE。原告給付Zuchristian Chri stopher之金額亦經受領人簽定免責約定。四、本件訴訟之爭執點,在於原告已支付予主張使用被告所生產製造之藤椅而受傷之 美國消費者Larry Disher與Zuchristian Christopher二人美金五萬二千五百元 、美金三萬元。原告可否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自負額美金五 萬元(每一事故美金二萬五千元)?經查:
⑴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定 有明文。依兩造所簽訂之產品責任保險單約定,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於被保險人 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保險人即負有賠償之責任 。另依原告所提出之「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COVERAGE FORM」(商業 綜合責任保險),第1「Insuring Agreement」,a項⑵款約定「We may,at our discre tion,investigate any Occurrence and settle any claimor"Suit"tha t may result」(本公司得自行判斷調查事故並代為和解被保險人所受賠償請求
或「訴訟」)〈見本院卷第一○三頁、第一五三頁〉,亦即對於保險事故,原告 有與第三人進行和解或訴訟之權限。惟原告即保險人在與第三人進行和解時,並 非毫無限制,保險人於決定是否接受和解時,應就被保險人之利益加以考慮,應 本乎善意並應盡相當之注意義務為之,方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⑵就消費者Zuchristian Christopher之損害賠償案件中,原告之代理人AIG WOR LD SOURCE與消費者Zuchristian Christopher達成民事和解,於九十一年六月 將美金三萬元付予Zuchristian Christopher,另原告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亦將款項支付予AIG WORLD SOURCE等情,分別有付款單據、免責文件、法院裁定 、照片等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一四六頁至第一九一頁)。另參諸於 Zuchristian Christopher損害賠償案件中,於Cunningham Lindsey公司所為之 公證報告中,對於產品之描述為:「椅子似乎有損壞,或左邊支持靠背的樞紐製 造上有裝備問題,一個小金屬製標籤無法如同機械設備般齒合固定凸輪,椅子的 靠背將無法維持固定位置」等語(見本院卷第八二頁、第八三頁),有提及產品 的一個小金屬製標籤無法如同機械設備般齒合固定凸輪,致使椅子的靠背無法維 持固定位置,其即可能導致消費者坐在椅子上,向後躺時,因靠背無法支撐身體 重量而往後傾倒,造成身體受傷,原告基於此種考慮而同意與消費者和解,再請 求被告給付自負額二萬五千元美金,應予准許。 ⑶就消費者Larry Disher之損害賠償案件中,原告之代理人AIG WORLD SOURCE與 消費者Larry Disher達成民事和解,固然於九十一年七月將美金五萬二千五百元 支付予Larry Disher,其父母亦簽署免責文件,約定受傷之人不得再向保險公司 或其他被保險人請求。原告並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將該款項付予AIG WORLD SOURCE ,原告給付Larry Disher之金額亦經美國南卡羅萊那州漢普坦郡( Country of Hampton)地方法院裁定確認,確認此理賠金額已免除原告或其他人 對於受傷之人Larry Disher所有責任,惟於原告所提出之證物(原證八)報告中 ,並無文字敘述被告所產製之椅子有瑕疵,即不能證明被告對於消費者應負損害 賠償之責任,原告就此部分雖然給付和解金予消費者Larry Disher,惟就此部分 不能證明其已為被保險人之利益加以考慮,且本乎善意並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為 之,故其請求被告給付自負額二萬五千元美金之部分,於法不符,不應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基保險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自負額二萬五千元美金,及自九十二 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其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與規定 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錄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二條
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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