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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5791號
TPDV,92,訴,5791,2004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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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九一號
  上 訴 人 亨偉股份有限公司
        尚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五七九一
號給付運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及應徵之裁
判費分別如下:
一、上訴人亨偉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拾肆萬捌仟叁
  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伍元。
二、上訴人尚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貳拾叁萬伍仟零柒拾玖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捌佰壹拾元。
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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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亨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