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九一號
上 訴 人 亨偉股份有限公司
尚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五七九一
號給付運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及應徵之裁
判費分別如下:
一、上訴人亨偉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拾肆萬捌仟叁
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伍元。
二、上訴人尚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貳拾叁萬伍仟零柒拾玖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捌佰壹拾元。
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