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5143號
TPDV,92,訴,5143,2004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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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四三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叁仟
肆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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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