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四三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叁仟
肆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