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五五號
原 告 麒群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黃溫柔
訴訟代理人 陳志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
被 告 台灣莊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魏嘉俐律師
鄭智陽律師
複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複代理人 梁康棋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於被告對原告「新型第一五七七三二號噴霧瓶瓶蓋之改良結構新型專利」所提專利舉發案審定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新型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 。又新型專利權經撤銷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為撤銷確定:一、未依法提起 行政救濟者。二、經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新型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 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專利法第一百零八條準用同法九十條、七十三 條定有明文可參。
二、查,原告新型第一五七七三二號噴霧瓶瓶蓋之改良結構新型專利已遭智慧財產局 審定撤銷其專利權,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舉發審定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三宗,第一五八頁),然因前開專利權是否經撤銷確定端視原告是否提起行政 救濟或經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故再新型專利權撤銷程序尚未確定前,關於 專利權之效力是否存在係屬不確定之情事,且兩造均聲請本院裁定停止本件訴訟 程序(見本院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筆錄及被告同日所庭呈之陳報狀),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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