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2年度,50號
TPDV,92,建,50,200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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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五0號
  原   告 光慧室內設計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複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複代理人  洪瑞悅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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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慧室內設計裝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