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五0號
原 告 光慧室內設計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複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複代理人 洪瑞悅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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