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91年度,47號
TPDV,91,海商,47,2004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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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海商字第四七號
  原   告 三通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受告知人  慧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鉅盛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汪士凱律師
  受告知人  崴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九十一年度海商字第四三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 件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裁定命在前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函附台灣高 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海商上易字七號判決書在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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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盛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慧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崴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通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