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海商字第四七號
原 告 三通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受告知人 慧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鉅盛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汪士凱律師
受告知人 崴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九十一年度海商字第四三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 件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裁定命在前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函附台灣高 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海商上易字七號判決書在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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