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9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昱豪(即賴昌宏之繼承人)
賴瑞敏(即賴昌宏之繼承人)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簡玉娟
送達代收人 張立業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啟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5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
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9,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