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5年度,939號
SLEV,105,士簡,939,2017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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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9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昱豪(即賴昌宏之繼承人)
      賴瑞敏(即賴昌宏之繼承人)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簡玉娟
送達代收人 張立業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啟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5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
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9,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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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