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0八號
被 告 乙○○
(現
指定辯護人 甲○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執行羈押。茲甲○以被告雖已坦承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收受贓物、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等犯行,涉嫌重大,且其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事實,而其所供反覆不一,所涉案情複雜,尚有多方調查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從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劉亭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欣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